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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 仍被刑事处罚 二。


信息编号:13761 查看次数:937
发布时间:2011/12/15 10:27: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15 10:27: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张青的案子让人不由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许霆同龄的张青,同样被金钱所动,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了失主,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短时间自首并还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机器上操作,如果是银行营业时间应先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联系失主,或通过报警寻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值班时,可以选择直接报警。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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