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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与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信息编号:13742 查看次数:981
发布时间:2011/12/14 11:11: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14 11:11: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2009年11月19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在山东济南市召开成立大会暨2009年年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就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意义、方向、目标和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来自全国法院、高等院校的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和“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两个专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和广泛交流。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宏观把握

       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应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在刑事立法、刑事执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等不同部门建立与该政策相配套的刑事政策体系。二是要有明确的价值选择。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从总体上应是宽严相济、以严为主,但落实到各个部门又应有所区别:在刑事立法、刑事执法、刑罚执行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应以严为主,以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刑罚的惩罚性,体现触犯法律必受追究的不可避免性;在司法阶段则应当宽严相济、以宽为主,这样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在死刑政策的价值选择上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并慎重适用死刑。三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正确认识刑罚的作用。犯罪多少主要取决于社会治安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应走出犯罪一高发就先看刑罚的打击力度这一认识误区。陕西高院院长安东指出,刑事审判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指导,坚持运用全面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价值观的把握上要注意历史性与阶段性的结合,坚持少杀慎杀,以有效化解矛盾,将社会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降至最低限度。法官要勇于承担促进立法完善和法律宣传的责任;要在钻研法律知识的同时,加强对社会学、宗教、医学等综合知识的广泛学习。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提出了慎刑、轻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价值取向的观点,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现代刑法理论关于刑罚理念的认识、刑事政策的宽严关系把握、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实际发展情况等四个方面加以说明。在此基础上阐发了三点启示:彻底摈弃重刑主义,坚持宽严并用、宽严平衡,坚持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理性看待和适用刑罚,不能因为社会对某种犯罪深恶痛绝就不讲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坚持刑罚运用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如少杀慎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打击少数,争取、分化和改造多数等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提出,判断宽和严的标准,就是如何正确评估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不断攀升的刑事犯罪的定性定位问题,不应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不能搞两个极端。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放在实体法上,还应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深入研究在诉讼程序上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司法比立法是更关键的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到底以哪个为主。基于中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可以提出绝大多数犯罪主要是要落实宽,严是对部分犯罪或少部分犯罪;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强调慎刑、轻刑,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死刑适用问题

       最高法院刑二庭审判长牛克乾就刑事案件事实中的两个对应关系作了分析,提出要重视事实和证据的对应关系,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指导下认定事实;指出事实和法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取决于法条的适用和价值判断的取向,要求必须准确理解法条,树立符合社会主流的法律观念。广东高院副院长陈华杰指出,死刑适用的宏观与微观标准都比较笼统。要重视死刑案件的理念标准,注意法律艺术的把握,关键是法官对案件定性要严格。湖北高院刑一庭庭长张忠斌提出,一、二审和复核审法院在死刑标准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量刑情节难把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难取舍、当事人因素以及证明标准不统一等,建议加大宣传和改革力度,将主要罪名的量刑情节尽量具体化,提高证据审查的判断能力。福建高院刑三庭庭长罗辉、贵州高院刑一庭庭长朱久炼分别就民间纠纷致人死亡案件适用死刑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与其他暴力犯罪在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对民众普遍安全感的影响等方面有根本上的差别,在量刑时应与暴力性犯罪有所区别,并提出了合理界定民间纠纷范围、妥善处理相关案件量刑问题的思路。江西高院刑三庭庭长刘晓云就如何把握好死刑案件二审关口,从实行改判发回案件逐案分析,把好证据认定、交叉阅卷和领导审核三关,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等方面谈了体会,并建议加强侦查机关的证据采集工作,对刑事案件分门别类地规定不同的审限。聊城中院副院长吴声建议提请修改立法,对于属于应判死缓的情况判处35年终身监禁,且不能假释;认为废除死刑的问题不能仅停留在专家学者的认识,要考虑到如何让老百姓理解杀人并不一定就非要偿命,不能以暴制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就中国国情而言保留死刑是必要的,需要正视的问题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还需以更大力度落实。建议我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两公约,在立法上逐步将死刑控制在严格范围内,对于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因地区不同而认定标准不同的案件应取消死刑,并将死刑案件的审级改革为三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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