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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死刑案件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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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14 10:50: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14 10:50: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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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死刑案件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实践表明,很多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就完全可以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实现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做调解工作的亲身经历,谈几点体会和思考,与广大实务工作者一道交流探讨。
    一、充分认识做好死刑案件民事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做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切实贯彻党和国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重要举措。适用死刑,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只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依法不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就判处死刑。但对于一些“可杀可不杀”的案件,通过做艰苦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双方矛盾,达成了谅解协议,为不杀创造了条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完全是可以的。这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必须把切实做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贯穿到具体的死刑案件审理工作中去,为贯彻落实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达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目的。

    二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人民法官必须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执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更好地维护被害方的民事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家属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关怀;另一方面可以为双方面对面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机会,有效缓和、化解双方矛盾和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化解矛盾,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案件,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更好地宣传法制和法院工作,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途径。做民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告教育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近距离接触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倾听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呼声,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一个过程。只要将法律政策精神讲清楚、讲透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是会理解和接受的。只要当事人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和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就会消除各种不必要的担心和疑虑,从而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相信法官,就会接受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因此,要把切实做好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宣传法制和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通过办理每一起死刑案件,通过做每一次调解工作,不断改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和权威。

    二、准确把握、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死刑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

    死刑案件调解是一个很敏感问题,把握好了,会取得好的办案效果,把握不好,会适得其反。那么,哪些案件不适宜做调解工作,哪些案件可以做调解工作,哪些案件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调解工作,需要准确把握,区别对待。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做调解工作。对此类案件,既要坚持刑事部分依法从严惩处,也要判决民事部分依法赔偿,不能因为被告方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就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以免在社会上造成“以钱卖命”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角度考虑,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被告方作了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的情况下,对其中地位作用相对稍次,或者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可以的,但主要理由并非仅仅是赔偿好,而是有其他可以不杀的理由。对于这种情况要非常慎重。

    2.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做调解工作。此类案件,前提是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不立即执行不会引起强烈反响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不但要做民事调解工作,而且要尽最大努力争取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好。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社区、乡间邻里百姓之间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因琐事或者利益争执等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因感情纠葛引发的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普遍安全感没有重大影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依法属于“可杀可不杀”的,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或者其他善后工作,凡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或其他善后工作的,均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类杀人犯罪判处死刑的,占杀人犯罪判处死刑的70%以上,历来是控制死刑的难点,同时,也是有效控制死刑的重点。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工作真正做到家,把这部分死刑案件平稳、持续地降下来,政策影响深远,社会意义重大。

    3.对于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要尽可能地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此类案件区别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以是否做好调解工作为前提,而是具有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如,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责任,等等。对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地做好民事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方的民事合法权益,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上访闹访等事件。但是,对于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不能因为被害方不接受赔偿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简单地迁就,一判了之,也可能暂时能起到息事宁人的效果,但可能引发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更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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