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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3亿被判有期徒刑5年。信息编号:13646 查看次数:1035 发布时间:2011/12/13 9:42: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13 9:42: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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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3亿被判有期徒刑5年
根据法院公告,今天,广州中院对震惊全国的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总公司(下称南航集团)委托理财巨额亏空案的四被告进行一审宣判。 据指控,南航集团财务部原部长陈利明涉嫌受贿5366万余元,贪污1234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12亿元;南航集团原副总经理彭安发则涉嫌挪用公款3亿元;汉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及广州总部原负责人韩晓军则涉嫌行贿1642.6万元,涉案金额之巨国内罕见。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今早依法判处陈利明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安发判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汉唐证券判处单位行贿罪,处50万元罚金;韩晓军被判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三人当庭表示上诉。 据悉,2005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南航集团进行审计时发现,南航集团将数亿元委托理财资金留在汉唐证券,而汉唐证券当时却因经营管理混乱,出现巨额亏损并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而被勒令关闭。随后,南航集团财务部部长陈利明被要求协助调查,南航集团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彭安发被中纪委“带走”。同年7月,陈利明、彭安发、汉唐证券广州总部负责人韩晓军三人随后被批准逮捕。此案稍后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连带成为被告的还有作为单位的汉唐证券公司。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8月,陈利明、彭安发与南航集团原总经理颜某某商量,决定利用南航集团的银行信用贷款,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有固定回报的投资理财业务。鉴于上述业务有违国家相关的金融证券法规的规定,陈、彭、颜商定此事只控制在三人范围内知悉,并且决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理财所需贷款及签约、与证券公司洽谈理财条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等具体事宜,均由颜某某授权陈利明全权办理,彭安发则负责监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间,陈利明以南航的名义在汉唐证券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另案处理)“委托理财”,金额高达43.552亿元。在进行这项业务的过程中,陈利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以“顾问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南航集团委托理财应收取的固定收益款,据为己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彭安发挪用银行信用贷款供个人和朋友使用。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统计,陈利明共计受贿5366万余元,贪污公款1234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12亿元;彭安发挪用公款3亿元;被告单位汉唐证券和韩晓军单位 行贿共计1642.6万元。本案涉案金额之巨,全国罕见。2006年10月16日,本案在广州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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