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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肇事 死刑判决引热议(二)信息编号:13489 查看次数:1068 发布时间:2011/12/2 10:01: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 10:01: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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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过失”;法院认为,这起车祸所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是孙伟铭故意所致,因此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死刑。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孙伟铭的两名辩护律师表示强烈反对。律师施俊英认为,判决中涉嫌有罪推定:“不能从他违章行为的故意,推论到他主观心态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施俊英认为,孙伟铭的肇事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他认为,判决书从孙伟铭无证驾驶、多次违章推论出孙伟铭漠视他人生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孙的两位律师认为,孙的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判决是否过重和可否“拿钱买命”? 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在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强烈的争议。该不该判死刑成了成都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网上一些论坛甚至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参与其中。各方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二是“可否拿钱买命”的问题。 对于前者,支持和赞成成都中院判决的人士认为,这个判决运用法律适当,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示范意义。一些网友认为“治乱须用重典”增大犯罪成本,对醉酒驾车者严惩不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也有人对此案判决持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四川大学教授、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魏东认为,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一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虽然孙伟铭很可恶也很可恨,但此案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另一个争论焦点是“可否拿钱买命”,主要指的是类似案件判别差异过大的问题。有人把孙传铭案与杭州“富家子弟胡斌闹市飙车案”等联系在一起讨论。虽然同是交通肇事,但在后一案件中,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其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是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并自愿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13.01万元。 成都大众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米永辉说:“我感觉孙伟铭案判得重了点。孙伟铭是在醉酒后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驾车,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杭州闹市飙车的胡斌则是在未饮酒、神志清醒的状态下肇事。因此,如果讲主观故意,谁更明显?不同的是,胡斌家有钱,能拿出100多万给受害人家属。” 孙伟铭案引发连锁反应及思考 有关法律专家介绍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客观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从这一点看,此案有较深远的标本意义和作用。 首先,孙伟铭案在司法界的连锁影响开始显露,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备受关注。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杭州“5·7”闹市飙车交通肇事案虽已宣判,但相关议论仍热度不减。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相当大。一些法院判决期望达到的“警示”效果也开始显现。且不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纷纷掀起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事件对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极大。记者最近在成都市区采访时了解到,在酒楼、酒吧、歌厅等场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还有一位私家车主跟记者说,中午有人敬酒,他坚决没有喝,“不能喝,要判死刑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胡光伟教授说,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说明将法制知识变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法治意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法制建立的根本目的在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需要人们对法律、对自己及他人生命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而在现阶段,孙伟铭案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作用。 据了解,成都中院的判决只是一审,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尚不确定。即使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孙伟铭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死刑判决最终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End)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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