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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刑事和解存疑(二)信息编号:13487 查看次数:1090 发布时间:2011/12/2 9:58:36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 9:58: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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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后续措施完善
在实际中,被害人之所以愿意选择和解,除了熟人间的一时冲突,或是情节轻微等因素,往往还与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利益关照不足有莫大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物质损失的具体范围却没有加以界定。 即使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成立,所能获得的民事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判决后的执行则更为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对于因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通常的做法是“先刑后民”,民事诉讼处于“附带”、“从属”地位,国家吞并了个人,私人利益被消解在国家利益之中。 《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平均在400万起以上,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即使破案侦查并提起上诉,受害人获得了司法的公正,却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 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和解导致判决不公的担忧,另一方面则是完全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却可能难以获得足够赔偿的困境。 北京市一中院的《意见》无疑有利于和解程序的规范,但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和解后的相关替刑措施的同时,将民事赔偿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能既消解“花钱买刑”的忧虑,又使受害者得到合理、应有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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