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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斌的3年到孙伟铭的死刑 。信息编号:13481 查看次数:1010 发布时间:2011/12/2 9:44: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2 9:44: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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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斌的3年到孙伟铭的死刑
毋庸置疑,成都对孙伟铭的量刑应该是适当的。就拿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还多次违反交通规则来说,就说明公共安全这个概念在他的大脑中相当淡薄,也说明了他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蔑视。 作为连环撞车造成4死1重伤重大案件的制造人孙伟铭,很显然已经到了明是非辨曲直的年龄,也具有了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解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孙伟铭明知道醉酒驾车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开车前还醉酒,并且也造成了4死1重伤和数万元的财物损失,他的这一行为符合《刑法》度十四条的故意犯罪。而在第十八条中也有“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第一百一拾伍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作了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没有明确把车辆肇事致人伤亡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醉酒驾车很明显就是一种危险方法。所以此案主审法官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成立,至于量刑上,孙伟铭连撞数辆车造成4死1重伤,犯罪情节是十分的严重,法官的量刑是准确的。 不过,杭州的飙车案,最后的结局却实在差强人意了。3年时间的劳役就轻松地摆平了一条冤魂。 胡斌同样到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个清晰认识的年龄,知道私自改装车辆是非法的,更知道驾驶经过非法改装后的车辆在繁华的住宅密集区域飙车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孙伟铭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惨案,或许可以说他在醉酒后还存在意识不清楚,而胡斌驾车前没有喝酒,对自己在繁华的住宅密集区域飙车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是知道的,所以他的飙车撞死人的惨案就是在他的意识非常清楚时制造的。在明明知道的情况下还继续飙车,这样的行为应该存在故意。就如同知道刀会要人命,还在人群中乱挥乱砍。在意识清楚明知后果而犯罪,胡斌犯罪的情节恐怕比孙伟铭还要恶劣些,也更加适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这一条。虽然事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但是对胡斌的3年量刑真还值得商酌。 八角鱼认为,在同样的开车撞死人的案件中,成都和杭州给出的不同的判决结果。成都的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开车酿成4死1重伤的惨案,法官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故意犯罪而对孙伟铭执行死刑的判决不是量刑过重,而是杭州法庭法官对飙车案造成1人死亡的胡斌量刑太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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