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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下


信息编号:13440 查看次数:1074
发布时间:2011/11/28 13:24:45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8 13:24: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主持人:谢谢林维教授。很精彩。我总结两句:一是自古以来,中国人的观念是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二是死刑既然不可逆转,而死刑之废除现在又做不到,那么我们的功夫就应当放在辩护上。我们应当研究辩护技巧问题,考虑其它问题,如抓大放小。三是该定罪就要定罪,该赔偿就要赔偿。死刑复核程序也应当进行审判式的改造。我就说这几点。希望死刑越判越少,辩护越来越好。下面是提问时间。

    某委员:
    刚才听到陈瑞华教授演讲,感到非常兴奋。我的当事人由于抢劫被控诉,他自首了,还得到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在二审过程中还立了功。结果还是死刑立即执行。最根本的原因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我们要问的问题是,当初下放死刑复核权有无法律依据。

    某委员:
    我们国家二审终审制度可能是有问题的,应变革为三审终审。如果是这样,对于死刑复核,律师的介入方式,在程序上也要加上实体问题,在举证问题上也要有些具体的操作。对此请教陈瑞华。

    陈瑞华:
    审判是不告不理的。三审终审的前提是上诉或抗诉。我主张抓住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机会,把死刑复核改为第三审。中国古代就有秋审、朝审制度。所以我认为这种审判程序带有行政性因素。现在还有一部分国家保留死刑。我认为,未来要改为三审的话,死刑复核的概念就不存在了。

    某委员:
    请教李贵方。死刑案件有多少是法律援助?至少有百分之二十。我们制定纲要时要考虑这个实际情况。

    李贵方:
    《死刑辩护纲要》只是纲要,是个指引。这个纲要的指导是全面的,不仅针对死刑辩护。

    某委员:
    请教陈瑞华。中国司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到底是你的力量不够还是中国的问题太严重。

    陈瑞华:
    你的问题问到了我的软肋。我认为:学者和律师有不同的分工,三十年后我还这样激昂;学者和律师的风格不同,学者反映的是个人的研究情况;中国的法治建设,路很长,但仍得有人呐喊。

    某委员:
    刚才谈到死刑辩护应把握在一审。但是不是还应把握在侦查阶段?现在律师无法有效介入。从证据角度来讲,仅有被告口供和同案人证言能否定罪?

    何家弘:

    对于第二个问题,同案人的供述就是口供,不能仅凭其和被告人口供定罪。

    主持人:好,到此结束。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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