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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中信息编号:13439 查看次数:1115 发布时间:2011/11/28 13:23: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8 13:23: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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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谢谢何家弘。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大家好!我想谈三点: 第一点,死刑适用的规范。辩护要发挥作用,首先要从规范开始,我认为我们国家死刑适用之所以这么多,也是首先从规范开始谈起。一 刑法的立法。我们国家凡是涉及到死刑的罪都是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是很好的,没有绝对死刑。绝对的死刑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刑罚适用具有灵活性,这是很好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灵活性的幅度太大,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一个落不下,没有确定性,导致审判的结果非常的不确定。我们的律师没有办法很好地履行职责,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委托人要是咨询我会判怎么样,我是不敢回答的。十年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放一块,幅度就太大了。我觉得首先从立法上我们要把它细化,大概是把无期徒刑和死刑放在一档。把十年有期徒刑和死刑放在一块,这个幅度太大了。二是司法上的规范。最高法院也做过一些努力,但是现在最急需的就是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死刑。现在立法规定了一点,但是司法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时候不确定因素很大。把一些不能适用死刑的情况明确的列出来,可以有效的减少死刑地滥用,也使我们律师的辩护有一个明确的依据,现在的情况确实使辩护太困难了。 第二点,死刑适用的法律理性。这个题目听起来比较抽象,但是我想讲的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刚才陈教授也讲了,死刑的适用不仅仅是因为审判,还有很多是审判之外的东西,现在我想讲的就是审判之外的一些东西。在我国有两个因素对死刑的适用对死刑的影响过大,导致死刑的适用不够理性,一个是民愤,一个是舆论。有些案件,律师辩护很优秀,很成功,但是被告依然被适用了死刑立即执行。这里就有舆论和民愤的因素。在这一点上,司法机关要理性,法官需要理性,不能太迁就受害人,现在我们国家受害人对死刑的适用的不当影响越来越突出。现在有一些杀人的案件,被害人只有一个,被判死刑却有三个四个,这个能叫公正么;现在一些案件也因为舆论的原因使当事人被适用的刑罚明显过重。当然这种理性也需要制度保障,有一个最直接的措施,就是以后增加当庭宣判,这样就会减少来自舆论或者受害人的压力。时间拖得越长,压力越大。律师这种时候也需要理性,律师需要的理性就是不管社会舆论说被告人多么的坏,多么的残忍,性质多么的恶劣,都要敢于给他辩护,敢于给他认真的辩护,要能顶住舆论的压力。 第三点,简单的说一下刑委会准备制定的《死刑辩护纲要》。之前,我们已经给了最高法院一份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的审理方式的一个建议。现在死刑案件越来越受关注,作为我们刑委会今年法律改革的一个专题,我们要制定一个《死刑辩护纲要》。这个《纲要》不是一个规范,也不是给律师的枷锁。而是为了提高律师的素质,也是为了给死刑案件的辩护的律师一个指引。将来我们全国律协会建立一个数据库,给死刑辩护的律师提供一些材料等。以提高死刑辩护的成功率。 谢谢! 主持人:谢谢。下面点评。 翟建(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各位,下午好! 这个单元讲的是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刚才三位专家都围绕着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瑞华教授把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当成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在陈教授充满激情的发言当中其实不乏理性的思考。如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能够象我们广大律师所期盼的那样,这个制度可以落到实处。那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发展。在我们国家很多美好的东西,一旦进入实践,总是会变样,甚至和他的初衷背道而驰。在近几年,我总是一直表达一个观点,就是现存主要的问题其实不在于刑诉法本身,而是我们没有按照刑诉法去做。我们一直期待有一部很好的刑诉法,我认为即便有一部很好的刑事诉讼法,也依然要我们有很好的执法理念去执行。要不然的话,再好的经也会被歪嘴和尚念歪。我认为不能让那些不懂法律的人空谈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应该让一些懂法律的一些学者来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刚才何家宏教授谈了非法证据的问题,我们知道在死刑案件当中有很多的真理来源于事实本身争议,事实本身的争议的发生往往和非法证据的行为有关。一个案子,很可能判死刑,就应当成为铁案,什么是铁案,就是拿掉口供看能不能定罪。所以何家宏教授所讲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认定,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李贵方博士作为刑事案件的专家,讲了在办理死刑案件时我们应当怎么做,注意哪些问题。 我所希望的是刑复核权收回后不要成为一个新的形式化过程,而是能成为让我们律师真正发生作用的真正的防止错杀的程序。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感谢大家,也感谢刑委会给我这个机会。 我也办过一些刑事二审案件,但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部分都已经先我而去,我原来也一直是以为自己的法律水平不够,刚才陈教授的演讲里面我已经找到一个推卸责任的理由。就是我也认为,死刑辩护的真正希望在一审,而不是我所代理的二审。 我先点评陈瑞华教授和李贵方律师的演讲。这两位的声音有点大而且有点急,大是希望我们都能够听见,急我想是为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而着急。陈教授体现了其学者的立场,当然有道理不在于声音大,但是他们确实提出了一些切实的意见。何家宏教授提出了一些死刑地证明的标准;陈瑞华教授提出了一些在审判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李贵方博士提出了一些规范的重要意义,包括律协和刑委会所制定的一些文件的意义。我觉得这些都非常有道理。 我主要围绕三个问题来点评:在我国死刑复核事实上有没有辩护权?在死刑复核过程当中我们应当不应当有辩护权?我们在死刑复核过程当中如何实现辩护权?我认为现实中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死缓的复核程序当中必须要提审被告人,但是尽管如此,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是合二为一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事实上都会用一些替代措施比如说委托提审,或者合并提审甚至干脆不提审。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里被告人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辩护权,所以律师也没有辩护权。没有正路,律师只好走歪路,不得以而为之。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有辩护权。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审判程序。这实质上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它是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至于它以什么方式实现可以不予考虑。因此,按照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应该有辩护权。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行使辩护权。死刑复核可以改判,会对案件的实体做出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必须积极介入。我认为开庭审判时律师要积极的介入并且推动审判过程。至于律师怎么样介入,收费问题,合理性问题,合法性问题,这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昨天《死刑辩护纲要》讨论时也讨论过这些问题。另外,律师应当有所作为。有两样东西,你一旦知道其制作过程,就不会喜欢它了:一是立法,二是香肠。的确,在立法的过程中充满了利益的争斗,利益的妥协,但是,律师如果作为一个整体发出他的声音,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公民的权利去做斗争,这样的作用和影响要远远的大于某个个别的律师在个别的案件中做出优秀的辩护。所以律师作为一个立法、司法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力量,应当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谢谢大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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