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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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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28 13:21: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8 13:21: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时间:2006年9月23日15:45-17:45

    地点:太原晋祠宾馆太行厅

    主持人:许兰亭(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
    非常荣幸就死刑辩护谈一些我的看法。我不是专家,不是律师。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论文《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我就围绕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谈谈我对死刑辩护的看法。
    对于死刑复核,一系列不可预测的因素在困惑着这一课题,目前还发生着激烈的争论。律师与公诉人应当介入与否,还没解决。
    对于二审的开庭问题,今年以后,死刑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但二审还是采取先定后审的模式。
    一审在目前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宣读笔录还搞摘要、证据隐藏、袭击。在一审的一系列问题没解决时,二审、死刑复核又有多大意义?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要想再维持书面审理,已经不可能了。
    我讲三个观点:
    第一,如何看待死刑复核的辩护权问题。目前的症结三个:是行政程序还是审判程序。有人认为是行政程序,因为它不是告诉才处理。但我们认为只要是剥夺人的重要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就应通过审判程序。没有律师的参与,不就是一种黑箱操做吗?反对死刑开庭的第二个理由是:一审、二审开过庭。那我们不得不问,一审二审审理过,那为什么还要个复核?问题的关键在于复核关系到人的生命。如果终局的审理不开庭,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死刑复核的收回能有多大的效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在某种意义上,最高法院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仅仅靠阅卷,如何让人信服。对此,应当注意三点:第一要组建专职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实行资格准入制。第二,对死刑复核有两个方案:一是开庭,二是不开庭。但是,哪怕是不开庭,也应当听一听控方和辩方的意见。第三,死刑案件辩护与普通案件辩护有所不同。死刑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实体,即使打程序问题也要围绕实体。辩护的方式与普通案件没有太大的不同,但其归属为实体。
    谈第二个问题:二审开庭问题。中国的二审制度,有些问题不容乐观。它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开庭形式化的问题。一般二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开庭。但是,通过阅卷就能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吗?仅仅靠阅卷来发现问题是很困难的。这等于避开了实体裁判。开庭也是先定后审。我写论文提出如果开庭,应当不让合议庭法官阅全部卷。
    我认为关键在一审。全世界能这样做吗:一审证人不出庭,二审证人出庭。中国一审基本名存实亡。第一,一审基本是念案件,并且是有选择的宣读。真正的问题没有审判,念笔录实质上使侦查成为第一审。案卷审判导致律师因缺乏充分阅卷权而无法辩护。第二,这是信息不对称的三方游戏。法官、律师看不到案卷。第三,庭后移送案卷制。法官的工作是庭后阅卷,彻底将辩护名存实亡。案卷主要由侦查人员形成,怎么可能有真正的辩护?而且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成为定罪的根据。所以说,死刑复核的关键在于第一审。
    总之,两句话:中国未来死刑辩护取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改革,仅仅是将复核权收回,没多大意义;律师应当充分投入。

    主持人:感谢陈教授激情演讲。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大家好!感谢主持人!
    对于死刑案件,辩护也好,审判也好,最主要还是实体法的问题。实体法认定的基础那就是证据。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也是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我们今天还保留了死刑,无论我们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无论我们采取怎么样的说法,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都绝对应该是一个比较高的的证明标准。我们保留着死刑,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地适用死刑如何来防止出现错案,我想律师辩护最大的功能也应该是防止出现错案。所以死刑案件地证明标准就必须高要求。而死刑案件地辩护的着眼点也应该是在证据上,当然,我也赞成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就是死刑案件最实质的环节应该是在一审上。现存的已经判死刑、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而这些错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这个问题,要说简单也是很简单,我可以用三句话来表述它: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首先应当由辩护方承担;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最终应该由公诉方来承担;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它究竟是不是非法证据,是不是应该排除。教师和律师的共同点,都在于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同在于:前者把自己脑子的思想转移到别人脑中,后者把钱从别人口袋中转到自己口袋中。
    非法证据我们稍微把它复杂化一下:
    第一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有人认为应当叫违法证据。国外使用的概念有三个:非法证据;违规证据;不正当的证据。非法证据可以包括广泛的含义。
    第二点,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认定证据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任务是解决证据力,第二任务是解决证明力。非法证据在主要是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它能不能够进门的问题。具体到非法证据的认证,就是要对非法证据所取得的主体、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全面的认定。认定非法证据的基石有两个目的,第一个就是这个证据应不应该排除;第二个就是是否要追究非法证据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前面的三句话,我们可以把它复杂话,有三条思路来给它提供理论的依据:第一是,侦控机关既然负举证责任,就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第二是举证责任倒置,以打击刑讯逼供;第三种理论是举证责任转移,一般由侦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辩护方提出一个积极的事实主张,来支持其辩护或者作为辩护的依据的话,那么举证责任首先应当转移到辩护方,但是辩护方的举证应当是比较低的证明标准,然后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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