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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信息编号:13432 查看次数:1037
发布时间:2011/11/28 11:49: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8 11:49: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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