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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量刑畸轻。信息编号:13345 查看次数:1068 发布时间:2011/11/2 10:49: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 10:49: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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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两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民警赵朔、贾严刚、李红卫等以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新华网) 笔者认为本案量刑畸轻。首先,从定性上来说,定为刑讯逼供罪是不合适的。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警察动手打人,并将被打者打得奄奄一息,他心里很清楚,人不是钢铁做的,是会被打死的,但是,他没有停手……这,就是放任。刑事理论认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心态,放任结果的发生,即为故意(间接)。由此,笔者认为,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次,在量刑上,明显畸轻。基于定性的错误,在量刑上则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在这个群体犯罪中,最重的也不到三年,最轻的竟然免予刑事处罚! 作为执法者的办案警察,对于只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就动用大刑,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应该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我们可以想象,现场会是多么的残忍,一个生龙活虎的高中生,一个体育特长生,十八岁的豆蔻年华,竟活活被打死!在此之前,办案人员还有一个说法,说徐梗荣已经承认是他杀死的那个女生,这好像成为他们可以刑讯逼供的借口。现在回想一下,一个人,在被打得奄奄一息,折磨得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还有什么不能得到的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他交待说他杀过一百个人,他也会“交待”的! 刑讯逼供的惨剧发生了,刑讯逼供的惨剧又发生了!一而再,再而三。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轻判——打死了人充其量判个缓刑,这对刑讯逼供者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相反却可能是纵容!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起了一个很坏的作用:虽然是对刑讯逼供者追究了刑事责任,但这样轻描淡写的判决,不但不能遏制刑讯逼供,相反,会助长刑讯逼供者的气焰。甚至中国人权道路上这么多年的努力可能都要付之东流。 我是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律师,通常是为被告人说话,为他们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但,这次却不同,看到这个判决,我非常痛心,我想我应该为被害人说几句话,如梗在喉,不吐不快。这样的判决,既不能安抚生者,又何能慰藉死者?(赵荔)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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