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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10.20法释[1999]18号)信息编号:13344 查看次数:1194 发布时间:2011/11/2 10:49: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 10:49: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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