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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2000.2.13法释[2000]4号)


信息编号:13342 查看次数:1165
发布时间:2011/11/2 10:48: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2 10:48: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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