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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信息编号:13230 查看次数:1158 发布时间:2011/10/21 9:31: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21 9:31: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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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法邦网 阅读: 871 来源:法邦网 本文地址 http://www.fabao365.com/news/talk/141.html 《律师访谈》: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本期介绍: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4日公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一共有九条,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和惩处方式。 为此,法邦网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荔律师。 访谈内容: 【法邦网】赵荔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赵荔,非常高兴能在法邦网和大家交流。 【法邦网】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都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案件。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的经济犯罪。为什么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此严重?其原因是什么? 【律师】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投机心理在作怪。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人看到别人发财,心理不平衡,再加之其不愿意通过合法的劳动挣钱,就挺而走险,去搞“非法集资”加之现在社会贫富不均现象的存在,和一些暴富群体的存在,比如“开发商”等,加剧了这种心理的产生。非法集资活动猖獗的另一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惩治的依据不足,现在最高法院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律依据就比较明确了。 【法邦网】我国为什么要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有哪些?请您为大家讲解一下。 【律师】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个方面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另一个是受害者众,给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这个方面,在非法集资的所有犯罪中都普遍存在。 【法邦网】非法集资和合法借贷如何区分?应当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律师】合法借贷应该包括民间借款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这里我主要说一下民间借贷。其实二者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下面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的不同给大家分析一下。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人,即向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借款,后者是针对不特定人,比如向社会公众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来吸收存款。两罪的第二个不同在于承诺的利息不同,民间借贷一般也会有利息,但不会太高,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承诺高额的利率,通常比银行利率要高很多,我碰到一个案件就是承诺每月返还10%的利率。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区别也很明显。集资诈骗者其主观心态是非法占有,即借了钱就不想要偿还,所以,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的处罚要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集资诈骗罪中,已经归还的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主观心态是借贷,是想要偿还的,即使不能偿还,也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二者的另一个区别在于是否虚拟借款理由,民间借贷一般不会虚拟借款理由,而集资诈骗则通常会虚拟借款理由,使用诈骗的方式得到钱财。 【法邦网】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参与集资的群众众多,为什么这种犯罪会吸引这么多的公众深陷于中?群众对“集资”这类犯罪的防范意识薄弱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最主要是原因是被非法集资的合法外衣所蒙蔽。非法集资者一般在集资的开始会给人以合法的表象,有的甚至通过发行量很大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来为其作宣传。而媒体也在收取巨额好处的同时予以放水,这些人利用大众对媒体的信任,而欺骗了大众的善良之心。也有一些虽然没有利用媒体作宣传,但是,在集资之初,通常也会搞一些合法的形式,比如注册空壳公司、租用比较豪华气派的办公场所、出具比较规范的借据或存款凭证等。 第二个原因是非法集资者利用了公众求富的心理,一般都会承诺比较高的回报,有些被害人就在这些“糖衣炮弹”的轰炸下投降了。 【法邦网】您刚才谈到了非法集资者利用媒体为其提供宣传的问题,司法解释指出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为什么国家对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虚假宣传要严厉打击?有网友认为此打击力度过重,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律师】因为媒体受众面广,如果把关不严,被犯罪分子利用,会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由于受害人数众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犯罪的辐射范围,司法解释对于提供帮助的集资诈骗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严厉打击。 至于是否打击力度过重的问题,我认为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也考虑到了这个方面。帮助非法集资诈骗者作广告宣传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明知非法集资行为,也就是说被非法集资者利用了,这种情况,因为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对于其广告的真实性有审查的法律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但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况即: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两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虚假广告罪是一种处罚较轻的罪,最重的也不会超过两年,轻的则可单处罚金。另一类是明知非法集资行为而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这种情况,由于事先知道其从事非法集资,就属于刑法中的帮助犯了,所以,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共犯论处,我认为这也是合理的。 【法邦网】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您给大家提一些好的建议吧。 【律师】一是擦亮眼睛,二是莫贪小利。擦亮眼睛,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待非法集资,不仅要看他怎么说,还要看他怎么做,最好是多问一下,多了解一下,不要盲目投资;莫贪小利,就是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贪小便宜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 【法邦网】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律师】没有了。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把这个司法解释找来仔细地读一下,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也希望大家对我今天的访谈提出意见。我是搞刑事辩护的,不希望大家因为我工作范围的事儿来找我,但是,学习、交流的,我非常欢迎,交朋友的,也欢迎,谢谢。 【法邦网】再次感谢赵荔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律师】感谢法邦网提供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希望法邦网能够在以后的日子里,越办越好,成为网友学习法律和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平台,希望法邦网能够为大家带来更多的法律知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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