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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的死刑适用——自首,或可免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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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0 10:21: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20 10:21: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犯罪以后自首,到底还该不该判死刑呢?持肯定意见的说法认为,虽然自首,但是罪大恶极的,仍应适用死刑,否则杀人之后如果去自首,就能免死了,那么这恐怕会引起社会的动荡,造成杀人犯罪的激增,从这个角度来讲,自首的,不能免死。持反对意见的认为,如果自首以后仍然处死,那以后谁还自首,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不就是诱骗吗?诱骗来了,还给判死刑,那以后谁也不会再听狼来了的故事了,犯了死罪的,就躲到深山或蔵到国外,永远不回来了,这也不利于罪犯改造呀?两种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说法,自首,不应该成为免死的理由。

       对于死刑的适用,刑法规定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刑法规定了三种:第一种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种情况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第三种情况是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为刑法在制订时就已经考虑到了不适用死刑的社会因素,并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除了这三种情况,所有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等,都不应该成为可以免死的理由,否则就是超出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笔者认为,李昌奎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我们知道死刑缓期执行,名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只要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几乎就等于不死了。我执业这么多年,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有判了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1979年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如确有悔改的,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又修订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这样一修改,即使两年之内有过失犯罪的也都不用死了。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和欲望,在这两年考验期内,一般也不会主动去犯罪。再有就是,我们可以想像得到,一个在监狱里面戴着手铐、脚镣的犯人是不太可能再实施故意犯罪的。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看不到死缓两年之后再被执行死刑的案例了。在笔者看来,死缓在某种意义上就等同于无期徒刑,唯一不同的就是死缓留给法官一个机会,在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可以自由裁量,给罪大恶极理应处死的罪犯一个活的机会,并可以名正言顺地说,我们判了他死刑,但是缓期二年执行,至于二年以后谁去执行,执行不执行,那是制度的问题,不是我们的问题。

       死缓是我国创造的并在世界刑法史上独树一帜的一个制度,只可惜在这个制度首创以后的几十年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于学习效仿,我想,可能是他们的造诣没有中国的法律制订者这样高深吧,要不还能是因为什么呢?中国人不但善于创造,更善于利用机会,尤其是中国法官,审理李昌奎案件的法官就很好地利用这个机会秀了一把“自由裁量”。

       不过,李昌奎案件在二审改判死缓之后,被害人家属不服,提出申请再审,并将案件公布到网上,引起热议,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云南高院终于宣布组织专人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这让被害人家属似乎又看到了光明。但是,这种在舆论压力下才启动的再查是真正的正义吗?总让人有一种橡皮糖又捏回去了的感觉,如果不从制度的源头上下功夫,这个橡皮糖可能有一天也会捏到你我的头上,想想那时候,自己的小命儿攥在别人手里,死活只在一捏间……现在摸摸后背,已经是颤颤惊惊,汗不敢出了。(作者赵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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