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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的死刑适用——自首,或可免死?一信息编号:13205 查看次数:1169 发布时间:2011/10/20 10:21: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20 10:21: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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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的死刑适用——自首,或可免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阅读: 79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可以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多少,法律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唯一具有指导性意见的是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自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决定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该指导意见也只是针对基层法院的量刑在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而言。而对于中院审理的案件,尤其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却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就完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了,而这种“自由裁量”的公平性到底有多少呢,近来在网上热议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和陕西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云南高院改判死缓,案件事实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变化,有变化的只是法官对于“自首”这一量刑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处死刑。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于是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个强奸后杀人并且还杀死一名儿童的杀人犯,就这样又活了。作为受教育对象的百姓们就奇怪了,这法律分明就是一个橡皮糖嘛,关乎人生死的事儿,就这么一捏,说死罪就是死罪,说活罪就是活罪? 关于自首与死刑适用的另一个热议的案例是陕西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与李昌奎案一审判决类似,西安中院以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死刑判决。所不同的是,药案二审维持原判,并由最高法院予以核准。人们似乎又从药案看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端倪。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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