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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 严惩毒品犯罪——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信息编号:13072 查看次数:1619 发布时间:2011/10/14 8:54: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14 8:54: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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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
□制造毒品案件增加明显 □新类型毒品明显上升 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 问: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怎样,有何特点? 答:当前,我国禁毒形势总体稳定,并呈现出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受全球毒情恶化的大环境影响,加上国内滋生、诱发毒品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少,我国禁毒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有如下特点:(1)在犯罪形式上,毒品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且呈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共犯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2)在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主要类型,其中,制造毒品案件增加明显,涉案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以广东和四川两省最为突出。(3)在毒品来源上,“金三角”缅北地区仍是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直接从云南或者迂回越南从广西向我国大宗渗透的毒品增多;同时,来自“金新月”阿富汗的毒品也明显增多,渗透规模、手段明显升级。(4)在毒品种类上,由于对传统毒品海洛因等的危害公众广为知悉,司法机关始终保持查禁打击力度,一些犯罪分子更多地把触角伸向冰毒、“K粉”以及含有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愈发明显。(5)在犯罪手段上,花样翻新,高度隐秘,如租用普通民房、废弃厂房、在人群聚居区制造毒品,将毒品混杂于其他物品中邮寄、托运或者体内藏毒,利用集装箱或者改装货车大量运输毒品,利用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运输毒品。这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充分考虑从宽处罚情节 □认真把握量刑平衡 毒品案件审判稳妥实现宽严相济 问: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来把握: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严重犯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题中之义,也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必然要求。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并容易引发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危害很大。其中,走私、制造毒品系源头性犯罪,贩卖、运输毒品造成毒品的传播、扩散,故《意见》第7条把这四种毒品犯罪行为均列为严惩的重点。同时,《意见》第11条进一步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之所以作出这种强调,是因为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的犯罪分子曾受刑罚的惩罚、教育,却不思悔改,仍再次犯罪,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有的甚至不堪改造,故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以实现对此类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对此,《大连会议纪要》作了详细规定,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于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实践中,对于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通常判处死刑,以体现严惩的政策立场。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从宽处罚情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意见》第14条提出,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罚。毒品犯罪的整体危害虽大,但具体犯罪也有轻重之别,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从严惩处。《意见》第17、18和19条分别提出,对于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毒品案件的审判要充分贯彻这些原则性规定。 三是把握量刑平衡,稳妥实现宽严“相济”。在毒品案件的审判中实现宽严“相济”,既要把握好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也要把握好多被告人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意味着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要求。要特别重视的是,对被告人量刑时,尤其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仅以毒品数量作为衡量不同案件之间量刑是否平衡的标准。对于多被告人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要注重正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被告人罪责的大小确定刑罚。对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将被告人均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的,要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更重的主犯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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