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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信息编号:12891 查看次数:1541
发布时间:2011/10/8 9:27: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10/8 9:27: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商标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的商品信誉,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违法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虽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3.违法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商标注册人造成较大损失,侵权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款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是指未经许可而按照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样式进行制造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擅自超出商标印制合同规定数额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贴附或者印刷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装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标及其他文字、颜色、图形等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识。二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销售行为,应当是明知行为,即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柄狮毛识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上述两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是用于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三是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依法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违法行为人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在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此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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