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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方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成都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三)


信息编号:12609 查看次数:2117
发布时间:2011/9/21 10:42: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1 10:42:55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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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2.如何认定广告主体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既然各广告主体均有对广告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审查的义务,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如何认定他们是否尽到这种义务了呢?各类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各不相同,在此不一一赘述。就本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言,各广告主体应尽的审查义务是审查该摄影作品是否有底版,是否与模特签订了拍摄合同等,即制作者是否为合法著作权人或者使用该图片是否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费用。

      当然,由于广告发布者商报社相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审查难度更大,因此,在广告发布者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其承担的责任应该相对较轻,只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所收取的广告费的责任即可;但是如果广告发布者没有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则应该承担与其他侵权人同样的责任。

      3.赔偿标准的确定。此类案件与一般侵犯著作权案件相比,其特点在于侵权行为不是直接依靠复制被侵权作品牟利,’而是在其他商业性行为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目的是宣传产品或服务。

      如何确定这种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利润作为著作权人所受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的数额以一般情况下应该给付权利人的使用费为依据。

      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不足之处。此类案件的侵权人不是直接依靠侵权行为获得最终利润,而是借助侵权行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所获利润不完全是由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反,所获利润中,使用侵权作品所形成的份额往往不大,更多的是源于行为人的其他投入。若将行为人因产品或服务所获的最终利润赔偿给著作权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显失公平。而适用第二种方法,则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无法起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效果,甚至难以弥补权利人的诉讼支出。

      所以,综合考虑《成都商报》发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南方公司因本案纠纷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工商查档费,成达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广告费等因素,法院采取了定额赔偿的办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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