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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波诉厦门会展新城公司等以其被他人错误署名的摄影作品作宣传画册中的插图侵犯著作权案(四)信息编号:12564 查看次数:1261 发布时间:2011/9/20 10:04: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10:04: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对于朱庆福而言,在程序上,原告并未在本案中对其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朱庆福是可以不列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但是,由于朱庆福取得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利益(表面上为署名和稿酬),在法律上可视为其负有返还义务(向真正权利人即原告返还,不是向新格公司返还),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其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同时,朱庆福之不当得利所形成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对方是原告,而不是新格公司和开发公司。因为,新格公司和开发公司使用他人作品负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其向作品作者支付报酬是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受到利益损失;原告因其作品被使用而应得到报酬,但未得到,即为其利益损失。所以,本案朱庆福之不当得利,由于和本案事实上的联系和其向受损失人返还得利的法律联系,就可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并解决,即其向原告返还的不当得利实质上应当是新格公司使用原告作品而应向原告支付的使用费的一部分,由其返还就视同新格公司在履行其义务。从实体上看,朱庆福收到明信片时就应当发现署名错误,如果其采取放任不睬的态度,就发生以消积的不作为形式冒名顶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告对其存在实体诉权,但与对新格公司、开发公司的诉权根据、理由是不同的,两种诉讼虽都可定为著作权侵权诉讼,但并不是同种类的侵权诉讼,因而,原告如在本案中对朱庆福也提起侵权诉讼,就发生本案不能合并审理的问题,应另案审理。朱庆福收到新格公司支付的《白鹭洲夜景》稿酬时,则可能存在重大误解:一方面,在此之前,《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中采用了其作品,并被冠以《白鹭洲夜景》之名,造成了两种明信片重名的客观后果。另一方面,即便朱庆福早已得知厦门发行的《厦门风光》明信片之《白鹭洲夜景》不是其作品,但在其不知新格公司采用的是哪一个《白鹭洲夜景》,即新格公司未向其提供《投资介绍》画册、支付报酬时也未说明是依厦门明信片还是依信息产业部明信片选用的情况下,将新格公司以《白鹭洲夜景》名义支付的报酬领取,认为是自己的《白鹭洲夜景》的报酬,也是符合逻辑的,在此问题上并不能请求朱庆福必须审查新格公司用的是谁的《白鹭洲夜景》。在这种情况下,朱庆福之不当得利为善意,仅负返还不当得利之责,不负其他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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