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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海广告公司诉成都经济电视台在合同约定期满后未经许可重播其在本地应享有独家播映权的电视片侵犯著作权案(一)


信息编号:12558 查看次数:1106
发布时间:2011/9/20 9:58: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58: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信海广告公司诉成都经济电视台在合同约定期满后未经许可重播其在本地应享有独家播映权的电视片侵犯著作权案

      【问题提示】

      电视台在合同约定期满后未经许可重播他人在本地享有独家播映权的电视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案情】

      原告: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被告:成都市经济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

      1995年3月25日,广东经济电视台将其经广东省广播电视厅批准,从法国引进译制的52集电视动画片《天命神童》的全国无线电视播出权,有偿转让给沈阳万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并出具《委托发行证明书》,陈述上述转让事实并表明凡得到传播公司提供的节目均具有合法播出权,未得到该公司允许而得到该节目的都视为侵权。同年12月,传播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电视节目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传播公司将《天命神童》在中国大陆境内四川无线电视播映权有偿独家转让给广告公司两年,广告公司一次性付给传播公司版权费3万元。之后,传播公司出具授权证明证实上述转让事实,并声明各地市电视台在广告公司授权后有权播出该片。同月,广告公司与电视台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广告公司将所购得的《天命神童》成都地区无线电视播出权转让给电视台,电视台从当月底在该台每晚18:20《每日卡通站》栏目中连续播出全集,每晚一集,共播出52天;作为条件,广告公司有权在每集夹带30秒广告一次,共计30秒x 52次,且电视台征集广告应在广告公司夹带广告之后播出。之后,广告公司与电视台双方均按约履行完上述协议。但电视台在播完后未退还广告公司向其提供的26盒SONY/KCA3/4节目磁带。1997年4月下旬,电视台未经广告公司同意,再次在该台每晚18:20的《每日卡通站》栏目中播出《天命神童》,每集夹带其自行征集的广告约80秒(注:电视台在18:00-18:50的B1段广告播出收费标准为每30秒2000元)。

      广告公司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12月,其与电视台签订协议,将其拥有著作使用权的52集电视动画片《天命神童》的成都地区无线电视播出权转让给电视台播出52天;作为条件,其在电视台播出每集中夹带30秒广告。该协议履行完后,电视台于1997年4月下旬未经其同意,又再次播出《天命神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电视台赔偿其经济损失104000元,返还其提供的节目磁带26盒。

      电视台答辩称:广告公司不具备将《天命神童》四川境内播出权再行转让的权利,广告公司与本台于1995年12月签订的协议无效,广告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且广告公司未举出其损失存在的合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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