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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洪诉宜昌市歌舞剧团在其作了使用声明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作品演出侵犯著作权案(三)信息编号:12556 查看次数:1535 发布时间:2011/9/20 9:55: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55: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土里巴人》文字作品(剧本)的著作权与对该剧本进行表演形成权利的关系。《土里巴人》的著作权属陈民洪所有,宜昌市歌舞剧团通过动作编排、服装、道具、设计、音乐、作曲等再创作形成的舞台节目《土里巴人》,使其对《土里巴人》享有的只是表演者权,这是一种邻接权,并非一种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表演权,他可以自己去行使表演权,也可以授予他人行使表演权。当他自己行使时,他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当授权他人行使时,则作者享有表演权,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修改权、改编权、录制权等。宜昌市歌舞剧团通过舞台动作编排、服装、音乐的设计和再创作表演的《土里巴人》,是基于著作权人陈民洪对其表演权的转让许可,同时宜昌市歌舞剧团又享有表演者权。原审法院认定宜昌市歌舞剧团对《土里巴人》有演绎权不当。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改编的行为,是否因善意而免责的问题。门文元对该剧内容进行浓缩、改编,特别是将土家婚俗中表现吉祥含义的“抹锅灰”改为“抹红”,改变了该剧的原意,未尊重土家族长期形成的婚俗习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门文元是受宜昌市歌舞剧团的委托对该剧进行改编的,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宜昌市歌舞剧团承担。 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制作、发行台历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的权利。著作权人陈民洪在1994年第4期《楚天艺术》刊登《土里巴人》剧本时声明:“本剧本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未经陈民洪的同意,擅自印制、发行有《土里巴人》剧本中的歌词和剧情简介的台历,虽未进行销售,但其赠与行为仍有商业性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宜昌市歌舞剧团在香港演出时,节目单未署名陈民洪姓名,宜昌市歌舞剧团对此应否承担责任。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宜昌市歌舞剧团在香港演出时,其节目宣传单上未署编剧姓名,是演出主办单位的行为造成的,演出主办单位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民洪认为宜昌市歌舞剧团侵犯其署名权,证据不足。 彭万廷、刘君励是否侵犯陈民洪名誉权。彭万廷、刘君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一,从彭、刘二人发表的文章整体上看,并未对陈民洪的名誉故意毁损或进行严重失实的评论。其二,该文章中称“由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土里巴人》”,依据的是文化部颁发的文华大奖证书中的用语,二人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从整篇文章的内容看,主要是对宜昌市歌舞剧团的表演进行的评论,称“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土里巴人》”是指宜昌市歌舞团对该剧的表演。尽管这种用语并不恰当,但不构成对著作权人名誉权的侵犯。 宜昌市歌舞剧团所应支付的演出报酬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1卯3年8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规定:演出作品采用演出收入分成付酬办法,即从每场演出的门票收入抽取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比例标准: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收入的2.5%(指扣除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演出改编作品的,依前述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30%0宜昌市歌舞剧团演出《土里巴人》164场,其中营业性演出47场,陈民洪应获报酬4343元。原审法院将宜昌市歌舞剧团表演作品视为改编作品,据此计算报酬不当。 综上所述,《土里巴人》文字作品的创作目的在于供舞台演出,其应为舞剧剧本。该作品系陈民洪创作的个人作品,著作权属陈民洪享有。陈民洪对该剧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宜昌市歌舞剧团向陈民洪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三、宜昌市歌舞剧团向陈民洪支付演出报酬人民币4343元。 四、宜昌中国青年旅行社、宜昌市文化局向陈民洪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各人民币5000元。 五、驳回陈民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复杂,对于案中《土里巴人》作品的性质及权利归属、各被告侵权是否成立及责任之承担、赔偿数额之确定等,一、二审判决作出了不同的结论。笔者认同二审判决,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作一简要评析: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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