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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新城诉茂源城市信用社等未经其同意使用其接受工作任务拍摄的摄影作品制作年历且未署名侵权案(三)


信息编号:12553 查看次数:2048
发布时间:2011/9/20 9:50: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50: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者对该作品只享有署名权,而该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这就是说,对职务作品只享有署名权的作者,对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是无权享有和主张的。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没有从原告何新城享有获得报酬权方面考虑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的。

      如上所述,原告何新城对其拍摄的第一组接片享有署名权,但被告克拉玛依市茂源城市信用社和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使用该作品时未署作者何新城的名字,侵害了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列举了八项侵权行为,侵权人有这八项行为之一的,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一至七项所列举的侵权行为,虽然不包括署名权侵权行为,但第八项列举了“其他侵犯著作权……行为”,这一兜底规定应认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行为。二被告使用何新城拍摄的第一组接片,未署何新城名字,构成了对何新城署名权的侵权,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经济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上述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赔偿经济损失部分作了改判,适当增加了赔偿数额,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化解纠纷,其积极效果亦应予以肯定。

      本案的关键是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原告何新城的摄影作品是否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作品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另外,确定是不是职务作品,与该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方式无关。因此,一件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不管是利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无论是否利用过工作单位的设备或资料,不论创作过程中是否有工作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也不论所创作的作品是否体现工作单位的意志,作品发表后也不一定由工作单位承担责任,只要符合认定职务作品的条件,就是职务作品。否则,就不是职务作品。

      本案原告何新城是《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站的记者。他将第一、二组接片一起交给单位的行为表明,其第一、二组接片均是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拍摄的作品,且符合该单位的工作性质,并在该单位的业务范围之内,应属职务作品无疑。至于何新城拍摄第一组接片时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相机,是否报销了冲洗费等,并不是判断是否是职务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1)一般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公民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公民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本案何新城的摄影作品不属该条第二款所指的职务作品,作品的使用权即归原告享有;该作品虽属该条第一款所指的职务作品,但被告中国石油摄影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将该作品提供给被告茂源城市信用社制作年历,并不属于原告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问题。因此,原告何新城对其拍摄的第一组接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作者同意印刷、发行其摄影作品的作为侵犯了其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是由何新城享有署名权、由《中国石油画报》社新疆记者站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的职务作品,不当。二审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何新城享有,被告侵犯了其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但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时,没有引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似乎不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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