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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楚雄诉鹤塘村委会剽窃其雕塑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一)


信息编号:12548 查看次数:1144
发布时间:2011/9/20 9:45: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45: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郑楚雄诉鹤塘村委会剽窃其雕塑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问题提示】

      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行为?

      【案情】

      原告:郑楚雄。

      被告: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民委员会(下称鹤塘村委会)。

      郑楚雄系福安市第十中学美术教师,国家二级美术师。1997年12月前后,郑楚雄应福安市赛歧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为之创作该镇大桥头三角坪群牛塑像图案,经多次创作易稿,最后选定了三牛图案。同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郑楚雄依照选中的图案雕塑,总造价28.5万元。三牛塑像于1998年6月完工。1998年12月,被告鹤塘村委会拟在其村委会大楼前建造牛的雕像,便向黄××提供了赛歧三牛塑像的照片,并让其去看了实物,要求按当地水牛的形象雕塑。黄××根据鹤塘村委会的授意作出模型,经鹤塘村委会认可确定后,由黄加工制作成型,设置在鹤塘村委会大楼前,鹤塘村委会付给黄5.06万元劳务费。设置在鹤塘村委会大楼前的三牛雕塑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和署名。但其无论在整体布局、三牛的体态及神态上都与郑楚雄创作的赛歧三牛雕塑相似。郑楚雄获悉后,经交涉未果,便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鹤塘村委会抄袭、剽窃其雕塑作品,侵犯其三牛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被告鹤塘村委会答辩称:赛歧三牛雕塑作者不明,原告称其是作者依据不足。本村委会大楼前的三牛雕塑与赛歧三牛雕塑有些相似,但并不相同。其三牛雕塑是从莆田石雕厂购买并按本地牛的风格建造的,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即使在造型上借鉴了赛歧三牛雕塑,也属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楚雄是赛歧三牛雕塑的作者,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鹤塘村委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雕塑了风格、造型和摆设等主要内容与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的三牛塑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鹤塘村委会不能合理解释其三牛雕塑与郑楚雄创作的赛歧三牛雕塑为何会在主要表现内容上基本一致,故鹤塘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楚雄请求鹤塘村委会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超出本案可能给郑楚雄造成的损失范围,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鹤塘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闽东日报》上刊登文章向郑楚雄道歉。

      二、鹤塘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郑楚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鹤塘村委会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定郑楚雄是赛歧三牛的作者依据不足;(2)其未在鹤塘三牛雕塑上署名,且鹤塘三牛与赛歧三牛在局部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一审认定鹤塘三牛属剽窃,没有依据;(3)鹤塘三牛只是在摆列、布局方面借鉴了赛歧三牛的表现,根据《周轻鼎谈动物雕塑》中关于临摹的论述,我们认为,从立体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是一种临摹行为。因此,即使“鹤塘三牛”与“赛歧三牛”有相同之处,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4)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3万元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楚雄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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