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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科诉徐孟奇等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二)


信息编号:12546 查看次数:1095
发布时间:2011/9/20 9:40: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40: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袁正科在担任玩江县(现沅江市)林业局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期间,在湖南省林业厅的指导下,与本单位同事组成课题组,对洞庭湖区植物群落进行调查后,个人执笔所著,《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现虽无证据证实其创作中利用了沅江市林业局的物质技术条件,仍属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原告袁正科作为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沅江市林业局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被告徐孟奇将原告袁正科的作品用于《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作品中,构成了对原告袁正科作品的抄袭、剽窃,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此,被告徐孟奇应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袁正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袁正科要求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将依据客观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袁正科要求被告宋法宗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3.《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一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为执行公务所编写,该书有关内容虽与原告袁正科的作品有雷同之处,但该书所附参考文献目录中明确标注了原告袁正科的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之前提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因此,原告袁正科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00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被出版或重印时,被告徐孟奇必须删除《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一书第四部分“植被资源”一章中与《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相同内容的文字。

      二、被告徐孟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正科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一家湖南省全省发行的报刊上,有关费用由被告徐孟奇负担。

      三、被告徐孟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袁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驳回原告袁正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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