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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科诉徐孟奇等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一)信息编号:12545 查看次数:1073 发布时间:2011/9/20 9:38: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38: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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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科诉徐孟奇等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问题提示】 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作品,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案情】 原告:袁正科。 被告:宋法宗。 被告:徐孟奇。 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 原告袁正科诉称:1979年到1983年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整理并创作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以下简称《洞研》),于1983年9月由湖南省林学会印刷进行交流。1998年10月下旬,我发现被告宋法宗、徐孟奇等人执笔的《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有关植被的内容与《洞研》相同。同年12月,在第六届东北亚及北太平洋地区环境论坛会议上,我发现在会上散发的由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一书(该书执笔人为被告宋法宗、徐孟奇等人),有关植被的内容也与《洞研》相同。经仔细核对,我认为《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二书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存书;2.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承认侵权;3.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60900元。 被告宋法宗辩称:我虽是《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一书的执笔人之一,但该书有关植被的部分并非我执笔;而对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一书,我虽是编制人员之一,但这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且该书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原告袁正科起诉我侵权,与事实不符。 被告徐孟奇辩称:《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系湖南省林业厅的职务作品,原告袁正科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均属湖南省林业厅;《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系政府行业指导性文件,该书即使利用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也不构成侵权;《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系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编,如有侵权行为,亦应由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原告袁正科于1993年发现《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其于今年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袁正科对我的起诉。 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辩称:《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是我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现为国家林业局)委托出版的,该计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制定,属政府指导性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著作权应归国家林业部,属于国家。并且该书的出版,属非营利性,由林业部承担全部出版费用,出版后所有图书均交林业部,我社未在新华书店发行销售。因此,我社不同意原告袁正科对我社的诉讼请求。 【审判】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至1983年,原告袁正科担任玩江县(现为玩江市)林业局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期间,在湖南省林业厅的指导下,与玩江县林业局彭光裕、汤传夫、廖起风等人组成课题组,对洞庭湖区的植物群落进行了调查研究。之后,原告袁正科执笔创作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1998年9月,湖南省林学会翻印了该书。1993年2月,被告徐孟奇作为《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一书(该书未公开发行,属单位内部资料)的供稿人之一,执笔写作了该书第四部分“植被资源”一章,其内容与原告袁正科所书《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有多处雷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与管理,委托湖南省林业厅和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编写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该计划编制人员为被告宋法宗、徐孟奇等5人。1997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动植物保护司与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经协商,签订了“出版《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该书为林业部制定的系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之一,用于全国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指导,不在新华书店发行销售;(2)林业部动植物保护司委托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该书;(3)该书共印1100册,林业部动植物保护司承担该书出版的全部费用,该书出版后,所有图书归林业部动植物保护司所有。1997年5月1日,被告中国林业出版社公开出版了该书,印数为1100册,该书第1章第4节“自然植被”部分,较多地引用了原告袁正科所著《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的有关内容,并有雷同之处,但该书在所附参考文献目录中注明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1998年10月、12月,原告袁正科知悉《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计划》二书,与其所著《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内容上有雷同之处。1999年3月,原告袁正科书面请求湖南省林业厅处理此事,湖南省林业厅则进行了必要的调解工作,但未能使原告袁正科与被告宋法宗、徐孟奇达成协议。2000年1月17日,原告袁正科诉至法院,要求宋法宗、徐孟奇及湖南省林业厅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法院又依原告袁正科的申请,将中国林业出版社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开庭前,原告袁正科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南省林业厅的起诉,雨花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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