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南京音像出版社等诉伟地电子出版社等侵犯邻接权案(二)信息编号:12537 查看次数:1081 发布时间:2011/9/20 9:21: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9:21: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通过互联网销售《任贤齐经典MP3》的价格为每盘22元(定价25元)。在庭审中,原告认可伟地电子出版社实际发行《任贤齐经典MP3》3000张的主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台湾滚石公司是涉讼的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原告南京音像出版社则是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按其合同约定方式和范围复制使用的中国大陆独家发行人,原告享有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邻接权。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未经录音制作人许可,委托被告大厂彩虹公司复制部分原告享有邻接权的录音制品,尽管被告是以MP3格式制作光盘,但其对原告录音制品仍属于复制并以经营为目的。被告大厂彩虹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因此,两被告共同构成侵犯原告的邻接权,即侵犯了原告作为录音制作人的著作权,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数额应酌情确定。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以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被告大厂彩虹公司以侵权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于2002年4月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载有原告享有录音制品邻接权的MP3光盘,被告大厂彩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制作原告享有录音制品邻接权的MP3光盘。 二、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大厂彩虹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和互联网(卓越网http://www.joyo.com)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逾期本院将公布主要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大厂彩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邻接权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等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时MP3如何定性等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原告台湾滚石公司与南京音像出版社享有何种权利?权利性质如何确定? 从台湾滚石公司(甲方)与南京音像出版社(乙方)所签13份合约(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曲目不同)及版权证明来看,台湾滚石公司对其制作的任贤齐演唱歌曲享有邻接权,其是相关专辑的录音制品邻接权人,并且南京音像出版社有关引进、购买均经原广电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和广电总局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的审查批准和许可,应认定台湾滚石公司是该录音制品的邻接权人。根据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包括禁止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 南京音像出版社的(乙方)权利来源于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但从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合约书”来看,尽管权利人授权其为独家中国大陆发行方,但从合约条款来看,其权利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的。首先,合约第一条约定:只限于南京音像出版社发行盒带和激光唱片两种产品。其次,第十二条约定:乙方出版发行合约书录音作品之盒带与激光唱片须按甲方提供之母带原内容,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原母带歌曲顺序或删减增添其他任何歌曲或内容。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对本合约录音作品之权利,仅限整张合约录音作品盒带与激光唱片出版品在中国大陆之出版发行,甲方保留个别歌曲之选用、发行及授权乙方或第三者发行之权利,乙方不得行使本合约未授予之所有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南京音像出版社的权利只能在盒带和激光唱片两种产品中按台湾滚石公司提供的每张专辑(整张)曲目并不得改变(删减或增添)的发行。台湾滚石公司对每一单首歌曲仍享有许可他人或重新组合编排专辑许可他人发行的权利。事实上本案涉及的12张专辑中就有部分相同曲目,188首(包括演唱会)中只有86首单曲,所以,南京音像出版社只能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享有复制、发行权,而不享有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严格讲,南京音像出版社作为原告主体诉讼资格不当,因为其只对受让的整张专辑的盒带和激光唱片两种载体享有复制和发行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台湾滚石公司。被告伟地电子出版社所出版发行的MP3是一种新的载体压缩格式,并且发行的58首中只有45首任贤齐歌曲与其受让的12张专辑中单曲相同,而且并没有与台湾滚石公司授权曲目顺序相同,而依约定这些权利仍归台湾滚石公司,而非南京音像出版社。因此,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任贤齐歌曲的行为是侵犯台湾滚石公司的录音制品邻接权的行为。现因台湾滚石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因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任贤齐MP3影响到南京音像出版社的市场销售,南京音像出版社只是单独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当,现其与权利人共同诉讼,权利人对此又无异议,所以其亦可参与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