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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摄影作品作者署名权可以判令承担精神损失赔偿(一)


信息编号:12510 查看次数:1292
发布时间:2011/9/19 9:58: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58: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侵犯摄影作品作者署名权可以判令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谢建波诉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编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知初字第0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知终字第8号


      案由概述:

      被告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委托新格公司设计制作《投资介绍》。双方在《设计合同书》中约定《投资介绍》设计中需要的相关文字资料由会展公司提供,图片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订立后,新格公司在设计制作《投资介绍》时,选取厦门市邮电局集邮报刊公司、厦门日报社共同发行的《厦门风光》明信片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作为插图之一,将该作品更名为《繁华的厦门岛》,未署上作者姓名。《投资介绍》共印制2000册,并于1998年3月开始向社会公开散发。1999年1月上旬,谢建波发现其作品被使用在《投资介绍》上,遂向会展公司与新格公司提出异议。新格公司于同月14日向朱庆福支付了稿费人民币200元。原告谢建波认为被告会展公司与新格公司共同侵犯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谢建波诉称:其系《厦门风光》明信片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的作者,该作品原名为《节日的筼筜湖》,系其于1997年6月30日香港回归前夜精心拍摄的。1998年2月被告厦门市新格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格公司)在为被告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会展公司)设计制作《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介绍》画册(以下称《投资介绍》)时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使用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作为《投资介绍》的插图,并将作品名称变更为《繁华的厦门岛》,且未署作者姓名,未向作者支付稿酬。被告会展公司与新格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会展公司辩称:其因招商需要,委托新格公司设计制作《投资介绍》,已依约支付给新格公司设计费人民币8000元及图片稿费人民币1060元。《投资介绍》中的插图《繁华的厦门岛》系新格公司选自《厦门风光》明信片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该摄影作品的摄影者署名为朱庆福,而非原告谢建波。据新格公司称,其使用该作品已征得朱庆福同意并支付了稿酬。故会展公司并无过错,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新格公司辩称:《投资介绍》中的插图《繁华的厦门岛》系采自《厦门风光》明信片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明信片上该幅作品的署名是朱庆福而非谢建波,新格公司是在取得朱庆福同意后才使用该幅作品的,并于1999年1月14日向朱庆福支付了该作品的稿酬人民币200元。故其已尽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尽的义务,主观上亦无过错,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朱庆福辩称:其不是《厦门风光》明信片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的作者,该作品的作者应为原告谢建波。新格公司将这一作品用于《投资介绍》并未事先征得其同意。1999年1月14日,新格公司向其支付稿酬时,其并不知晓新格公司选用的是哪一幅《白鹭洲夜景》。因为其拍摄的一幅名为《疏港路夜景》的摄影作品被中国信息产业部1998年发行的《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选用。由于有关单位的工作失误,将《疏港路夜景》的作品名称误标为《白鹭洲夜景》。故其领取新格公司支付的稿酬时,误以为新格公司选用并付稿酬的是《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中其拍摄的名为《白鹭洲夜景》之摄影作品。因此,其领取新格公司支付的稿酬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而非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会展公司于1998年2月委托被告新格公司设计制作《投资介绍》。双方在《设计合同书》中约定《投资介绍》设计中需要的相关文字资料由会展公司提供,图片资料由双方协商解决,设计费人民币8000元,全部设计费应在新格公司提交《投资介绍》设计成果,并经会展公司审核确认后3天内支付。合同订立后,新格公司在设计制作《投资介绍》时,选取厦门市邮电局集邮报刊公司、厦门日报社共同发行的《厦门风光》明信片<2>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作为插图之一,将该作品更名为《繁华的厦门岛》,且未署上作者姓名。《投资介绍》共印制2000册,并于1998年3月开始向社会公开散发。1999年1月上旬,原告谢建波发现其作品被使用在《投资介绍》上,遂向会展公司与新格公司提出维权异议。新格公司于同月14日向朱庆福支付了稿费人民币200元。朱庆福在收条中写道:“今收到厦门新格企划稿费200元整。(白鹭洲夜景照片用于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介绍画册)。”同月22日会展公司向新格公司支付了《投资介绍》的图片稿费人民币1060元。

      另查明,1997年9月由厦门邮电广告公司策划,厦门市邮电局集邮报刊公司与厦门日报社联合发行的《厦门风光》明信片<2>误将其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的作者署名为朱庆福,该作品的作者实为谢建波,作品名称应为《节日的筼筜湖》同年12月朱庆福在收到上述发行单位寄给的全套《厦门风光》明信片<2>时,发现《白鹭洲夜景》作品并非其拍摄,署名有误时未向发行单位反映。1998年9月,谢建波曾就《厦门风光》明信片<2>中的摄影作品《白鹭洲夜景》的作者署名问题向朱庆福提出异议。同年11月中国信息产业部发行一套《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误将朱庆福的摄影作品《疏港路夜景》标为《白鹭洲夜景》。

      以上事实有《厦门国际会展新城投资介绍》画册、设计合同书、印刷合同书、会展公司支付给新格公司的设计费及照片稿费、朱庆福收取稿酬收条、《厦门风光》明信片<2>及《厦门风光》邮资明信片、摄影作品《节日的筼筜湖》及底片、本案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1999)厦知初字第1号案件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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