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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确定(四)


信息编号:12507 查看次数:1033
发布时间:2011/9/19 9:52: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52: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律依据】

      1991年《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理分析】

      一、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所涉及的790幅摄影作品为职务作品,故宫博物院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修订前后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均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例如,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所以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优先使用权,是由于职务作品不是作者自发的随意创作,而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使用职务作品时,应当首先考虑作者所在单位的需要。在作品完成的二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的二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二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二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上述规定考虑到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在没有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况下,给予其部分著作权,既保障了作者的著作权人地位,有利于鼓励作者创作,也照顾了单位的利益,能充分满足作者所在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需要。

      本案中,《故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文物珍品全集<两宋瓷器>》(上、下册)《故宫藏传世瓷器真鹰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录》3部图书中收录的790幅文物彩色摄影作品,是故宫博物院的工作人员为完成原告的工作任务而拍摄,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的作者亦表示对这些摄影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故宫博物院依法享有上述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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