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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确定(一)


信息编号:12502 查看次数:1061
发布时间:2011/9/19 9:45: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45: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确定

    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案例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41号


      案由概述:

      故宫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等出版机构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两宋瓷器>》(上、下册)以及《故宫藏传世瓷器真鹰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录》等图书。上述图书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摄影图片所展示的文物分别为原告馆藏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1999年,中国商业出版社相继出版《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本图书。上述两书中,共有788幅文物彩色摄影图片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两宋瓷器>》(上、下册)、《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录》3部图书中的相关图片相同。故宫博物院认为中国商业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原告诉称

      原告故宫博物院诉称:我院系国家级博物院,为记录和传播院藏文物精品,弘扬祖国传统文化,自1994年起,组织法院专业人员制定了关于院藏瓷器文物精品的编辑出版计划。法院专业人员从院藏近35万件瓷器文物中精选出972件(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其年代跨越宋、元、明、清几个朝代,一千余年。原告对这些文物进行摄影、研究、测量并编写说明文字,历时数年,形成出版稿件。这些作品均为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均为原告所有。1994年12月,原告将相关稿件交下属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故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一书,又于1998年10月出版《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录》一书。1996年11月,原告委托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出版《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两宋瓷器)》(上、下册)。被告于1999年8月和9月,连续出版了《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2000年6月再版两书并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使用原告3部作品中的790幅文物图片,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侵权情节严重,使原告蒙受很大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因侵犯原告著作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126万元以及调查费6046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商业出版社辩称:1999年8月-9月,我社出版《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书。作者均为景戎华、帅茨平先生。我社在出版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图书出版程序进行,得到该书作者拥有著作权的答复后,与该书作者及其代理人签订了出版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作者应保证拥有该书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如有侵权行为,作者负完全责任。由于该书责任编辑水平所限,难于博览群书,未能审查出侵权情况,且该书作者故意隐瞒真相,责编人员偏信了该书作者的承诺,造成了目前的局面。我社不存在故意侵权问题。接到起诉状后,我社立即停止了上述两书的销售。目前《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共印刷8000册;已销售7682册,赠送样书60册,尚有库存258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共印刷出版8000册,已销售7688册,赠送样书107册,尚有库存205册。两本书的定价均为每册50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社只就因工作疏漏,将该书作者提供的侵犯原告权利的作品出版、发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应与该书作者的侵权责任加以区分。原告所诉经济损失126万元以及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均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我社不能接受。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国家文物摄影作品,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原告作为国家文物保管单位,不应利用其享有的特殊垄断地位来无限地索取自身的利益。因此,我社只能就侵犯原告摄影作品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社愿以国家有关出版稿酬的规定,即790幅作品按高级摄影作品每幅高限40元上浮50%-100%,对原告予以赔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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