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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委托创作关系而使用与设计方案基本相同的设计侵犯作者著作权(三)


信息编号:12464 查看次数:1382
发布时间:2011/9/15 9:48: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5 9:48: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两被告侵犯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复制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披露应当由作者抉择。《著作权法》规定这项权利专属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利,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署名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方面权利。作品完成后,作者有权主张自己为作品的作者,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直接参加作品创作的人所提出的确认其为作品作者的请求;同时,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化名或不署名,并有权禁止其他任何未直接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作者的署名表明该作品是谁创作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谁享有该作品产生的荣誉权,谁向读者、观众及全社会负责。因此,只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才有署名权。

      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一般说来,修改权为作者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作者的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但这并非绝对。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关于复制权,1991年《著作权法》在附则中第五十二条对复制分两款专门作了规定。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第二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删去了原有的“临摹”。这是因为临摹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复制,有的是创作,必须区别对待,不能都认为是复制。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修乞讨后的《著作权法》中没有体现。这是因为,2001年《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中增加了“建筑作品”,建筑物本身成了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侵犯著作权,因此,规定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属于复制显然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两被告万科公司和万科物业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使用了恒真公司的设计方案,未经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没有以适当方式表明真实作者的名称,侵犯其署名权;未经许可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侵犯其修改权;未经许可按照他人设计方案施工,侵犯其复制权。综上,恒真公司主张两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工程设计方案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应予支持。恒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一)关于发表权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件作品完成产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为行使了发表权。作者不可能对同一作品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通常作者不可能在将其他财产权转让出去的情况下,自己还保留发表权。(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专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也不可能继承。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著作权继承人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作者生前该作品尚未发表的,推定作者已经行使发表权;作者生前已经将作品的原件之物权转让给他人的,由于展览权已随着物权转移,作者的发表权也已行使完毕,法律不禁止作品因行使展览权而发表。(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比如一张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一张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该当事人的肖像权问题。作者要发表这类作品,都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否则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发表作品并获得报酬。作品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也可以是朗诵、讲授等。如果未经作者的许可或授权而擅自发表其未公开的作品,则构成对作者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侵权者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署名权

      署名权只能适用于那些有可能署名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等。有些作品,如口头作品,则只能表明作者身份而无法署名。当然,表明作者身份也是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在作品上署名的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作品的作者有权独自署名,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在作品上共同署名。我国《著作权法》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特别规定,但它们的署名权仍属于作者。如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仍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

      (三)关于作品修改权

      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这里所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作者在认为作品发表条件尚未成熟时,必然要修改其作品,即便是已发表的作品,作者亦有权修改,事实上,修改权更多的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对作品的修改,可以在原作上直接进行,如美术作品的修改。但一些文字作品在出版发行后,除非再版,否则难以对其进行直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或者论文来补正自己的观点。此外,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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