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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三)


信息编号:12461 查看次数:2491
发布时间:2011/9/15 9:34:1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5 9:34: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理分析】

      一、许可使用合同及南海出版公司的权利

      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实践中,根据使用人的不同需要,以及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意愿,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如出版者使用他人地图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复制权、发行权;使用剧本的人希望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要是表演权或者是广播权、摄制权。当事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约定清楚、明白准确无误。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指出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权利还是非专有权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本案中,南海出版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周海婴签订出版合同,取得了复制权与发行权,其权利范围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简体文版出版发行周海婴的著作。

      二、南海出版公司无权许可《光明日报》使用周海婴的作品

      200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这里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十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在这十年的期限内,出版部门有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权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周海婴南海出版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因此南海出版公司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周海婴的作品,其所出具的关于许可光明日报社转载周海婴《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函件应属无效,光明日报社不能由此获得使用周海婴作品的权利。关于周海婴给《生活时报》编辑肖燕立的信件,从其时间看,是光明日报社使用周海婴作品的行为发生后周海婴写给光明日报社的;从其内容看,仅表明周海婴向光明日报社收集连载报刊、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的情况,没有表明周海婴授权或追认光明日报社使用作品的行为。故光明日报社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报刊连载的方式使用周海婴作品,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到图书与报刊出版合同问题,这些合同均属于著作权许可合同,除了出版合同之外,还包括表演合同、录音录像、合同播放合同等等。在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时,必须注意明确如下三个问题:(1)许可使用属于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使用权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属于专有使用权,那么著作权人不能再向第三人发放使用该作品的许可,就是著作权人自己本身也无权再使用该作品相关权利。如果属于非专有使用权,那么著作权人还可以向第三人授权许可,著作权人自己在作出授权许可之后也可以使用。(2)许可使用的期间。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期间,这一点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同的地方。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本身的存在期间一致,没有必要特别说明转让的期间,而著作权的许可则应当明确转让期间,否则会产生法律纠纷。1991年《著作权法》曾经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了十年的期间上限,2001年《著作权法》则删去了上述规定,而将之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期间的约定更显重要了。(3)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当然,法定付酬标准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规定标准的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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