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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社会科学类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


信息编号:12436 查看次数:1136
发布时间:2011/9/13 14:17:1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3 14:17: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社会科学类文字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峻诉华声月报社、厦门商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6号


      案由概述:

      《视点》杂志(月刊)2000年第6期登载了署名欧阳雨龙(即赵峻)的《高校合并不能搞大跃进》(以下称《跃》文),该文对中国高校合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点。2000年7月31日,《厦门商报》电子版上登载了署名陈家丽的《高校合并,就有了中国剑桥?》(以下称《剑》文)一文,该文由《跃》文中的部分段落稍作文字修改组合构成。原告赵峻认为华声月报社、厦门商报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赵峻诉称:原告撰写的《高校合并不能搞大跃进》一文刊登于中国新闻社《视点》杂志2000年第6期,原告对该文享有著作权。2000年8月5日原告质疑网易网站刊登的署名“陈家丽”的文章《高校合并,就有了中国剑桥?》一文,网易网站举证该文来源于《华声月报》,《华声月报》电子版负责人欧刚举证文章来源于《厦门商报》。原告认为该文是一篇抄袭、剽窃之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厦门商报社未到庭参加庭审,其提交书面答辩称: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且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外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据我社编辑陈述,所使用的文章系从网上下载,原文即署名为陈家丽,我社并未有意篡改。由于该文章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于上述规定,因此我社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另外,我社在接到原告提出异议的电子邮件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致歉并支付了100元稿酬。原告收取了该款,说明其已经接受了被告的处理方式。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声月报社辩称:我社电子版2000年8月3日所载署名为“陈家丽”的《剑》文系从《厦门商报》电子版转载而来,陈家丽和厦门商报社均未声明不得对此文进行转载,我社转载该文时注明了转自《厦门商报》,并在该文转载之后即将有关稿酬支付给《厦门商报》,委托其转交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社网上转载作品的行为完全合法,且已尽到网上转载作品的相关义务,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家丽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以及《剑》文与《跃》文哪篇作品发表在前,因此,我社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由中国新闻社主办、视点杂志社出版的《视点》杂志(月刊)2000年第6期登载了署名欧阳雨龙的《跃》文,该文对中国高校合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观点。全文约5000字。2000年9月29日《视点》杂志社出具书面证明表明:欧阳雨龙系赵峻的笔名,《视点》杂志2000年第6期所载《跃》文系由赵峻撰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视点》杂志2000年第6期、视点杂志社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告据此主张其对《跃》文享有著作权,被告华声月报社未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2.2000年7月31日,《厦门商报》电子版上登载了署名陈家丽的《剑》文,该文由《跃》文中的部分段落稍作文字修改组合构成,全文约3000字。2000年8月3日华声月报电子版登载了《剑》文,该文末尾载有“厦门商报,陈家丽文”的字样。该文内容与厦门商报电子版登载的文章内容相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下载有《厦门商报》电子版和《华声月报》电子版版面内容的磁盘在案佐证。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登载的署名陈家丽的文章系对原告作品的剽窃、抄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华声月报社则认为署名陈家丽的文章系厦门商报社从其他网站获得,由于陈家丽本人没有到庭,不能查明陈家丽的文章与赵峻的文章哪一篇在先发表,故不能确定陈家丽和赵峻中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并因此对赵峻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华声月报社对陈家丽的文章和赵峻的文章十分相似表示认可。同时华声月报社主张陈家丽和厦门商报社均未声明该文不得转载,且华声月报在登载该文时明确注明了其来源和作者姓名,故刊登陈家丽的文章属于转载,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2000年9月21,华声月报社汇款40元给厦门商报社,在汇款人简短附言栏中附言:《华声报》“透视中国”专栏转载贵报所载《中国高校合并就有了中国剑桥吗》一文稿费,敬请接收转交作者(陈家丽)。《华声报》。但此后,该款被退汇。厦门商报社未举证其在登载《剑》文后的合理期间内向陈家丽支付过稿酬。以上事实有被告华声月报社提交的2000年9月21日的汇款单据在案佐证。华声月报社主张由于该社已经委托厦门商报社向作者陈家丽支付了稿酬,根据有关规定,其已尽到相关义务,不构成侵权。

      4.被告厦门商报社在接到原告所提质疑后,于2000年10月10日将稿酬100元汇给原告并表示歉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厦门商报社2000年10月10日的汇款单和该社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此外,原告还主张两被告之间有刊发稿件的协作关系,应对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被告厦门商报社和华声月报社均否认两社之间存在协作关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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