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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作品在我国境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一)


信息编号:12422 查看次数:1259
发布时间:2011/9/9 9:48: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9:48: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境外作品在我国境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音乐出版社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加2)二中民初字第456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345号


      案由概述:

      1999年11月8日,亨勒出版社通过合同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德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的中文版在我国境内的独家出版权授予人民音乐出版社。2000年3月,人民音乐出版社正式出版了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人民音乐出版社于2002年4月2日自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简称音乐书店)处购买了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上、下册)。经比较,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此种版本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与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除封面、封底及前言不同外,内容、版面、版式均相同。人民音乐出版社认为时代文艺出版社、音乐书店、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11月8日,人民音乐出版社与德国慕尼黑亨勒出版社(简称亨勒出版社)通过合同约定,亨勒出版社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德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的中文版(简称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在我国境内的独家出版权授予人民音乐出版社,有效期为十年。2000年3月,人民音乐出版社正式出版了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定价110元。1998年6月,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了《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上、下册),由吉林大学印刷厂印制,印数3000册,定价120元(上、下册),书号为:ISBN 7-5387-1231-3/1·11880人民音乐出版社于2002年4月2日自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音乐书店(简称音乐书店)处购买了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上、下册)。经比较,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此种版本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与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除封面、封底及前言不同外,内容、版面、版式均相同。在诉讼中,人民音乐出版社提交了标注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标注的印数为5000册。该书除标注的印刷厂改为长春新华印刷厂外,其他特征与该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的同名书籍均相同。时代文艺出版社称其除1998年6月出版的3000册《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外,未再版或重印该书,2000年1月第2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系他人盗用其名义所为,但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济南、太原两地的图书市场均有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在销售。音乐书店成立于1981年,系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文书店公司)设立的虽然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音乐出版社依据其与亨勒出版社的合同约定,取得的亨勒中文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在我国境内的十年专有出版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因人民音乐出版社取得该专有出版权的时间为1999年11月8日,故其关于时代文艺出版社于1998年6月出版3000册《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的行为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同理,人民音乐出版社关于音乐书店和外文书店公司销售时代文艺出版社于1998年6月出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的行为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2000年1月第2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除标注的印刷厂为长春新华印刷厂外,其他特征与时代文艺出版社于1998年6月出版的同名书籍均相同。时代文艺出版社主张该版图书系他人冒用其名义所为,但未能就此主张提交充分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时代文艺出版社应对2000年1月第2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承担法律责任。因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的《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与人民音乐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亨勒中文版同名书籍在内容、版面、版式上均相同,且该出版社也未举证证明其出版该书的合法依据,故该出版社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对人民音乐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音乐出版社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人民音乐出版社要求时代文艺出版社赔偿31万元的请求是以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了8加0册侵权书籍而提出的,但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的5000册《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系侵犯人民音乐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所以人民音乐出版社请求的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时代文艺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及给人民音乐出版社造成的后果,确定时代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1991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时代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人民音乐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涉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

      二、时代文艺出版社立即将库存的2000年1月第2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销毁;

      三、时代文艺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就其侵权行为向人民音乐出版社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

      四、时代文艺出版社赔偿人民音乐出版社经济损失15万元;

      五、驳回人民音乐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时代文艺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2000年1月第2版《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一书在市场上销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书系上诉人所出版;该书的发行是上诉人职工刘琦的个人行为;被上诉人不能提供上诉人出具的出版、发行的整套手续,因而不能证明上诉人侵害其专有出版权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诉讼主体错误,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人民音乐出版社、音乐书店、外文书店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时代文艺出版社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该社发行科、储运部、财务科分别开具的证明,证明该出版社从未发行、储运、结算过涉案图书;

      ·该社于2000年2月14日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该社关于对刘琦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称因刘琦私自向广州统一书店、太原音乐书店发行《贝多芬钢琴奏鸣曲集》(2000年1月版)盗版图书,并以私人账号收取客户货款,严重违法违纪,决定开除其公职。

      人民音乐出版社认为:时代文艺出版社内部部门的证明及处分决定均系当事人自我陈述,缺乏证明力;银行开户许可证系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该内部证明与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系当事人可以在原审中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明,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时代文艺出版社开除其员工刘琦是在原审判决宣判以后,即使如开除决定中所言,发行涉案图书系刘琦个人所为,其侵权行为亦应由时代文艺出版社负责。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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