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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其形象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不得侵害(三)


信息编号:12405 查看次数:982
发布时间:2011/9/9 9:17: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9:17: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91年《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理分析】

      一、柯少宁系《云香茶曲》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1)受让人经转让取得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著作财产权;(3)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财产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5)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6)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公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作作品而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本案中,柯少宁以何天为笔名于1998年5月底创作的《云香茶曲》,其从作品诞生之日起即享有该作品包括词曲部分的著作权。

      二、通过著作权转让,云香公司获得《云香茶曲》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有偿地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只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的一种或几种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

      1991年《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变化,满足著作权人的多种需求,《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法律许可转让的著作权。这一修改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需要,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整理权和注释权等或者是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因此,确切地说,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而没有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系统规定。只是在个别条文中规定了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展览权的转移等就属于这种条款。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从来不禁止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合法的。

      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

      本案中,1998年9月28日何天以书面形式将《云香茶曲》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云香公司后,原告云香公司即拥有《云香茶曲》词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应受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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