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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其形象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不得侵害(一)


信息编号:12403 查看次数:1047
发布时间:2011/9/9 9:14: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9:14: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企业对于其形象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不得侵害

    厦门云香实业有限公司诉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知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知终字1号


      案由概述:

      1998年5月底,柯少宁以何天的笔名创作了《云香茶曲》词曲作为原告厦门云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香公司)形象歌曲,该歌曲由宁玉灵子演唱。1998年6月宁玉灵子受云香公司的委托,组成了云香茶艺表演队,由宁玉灵子担任编导进行茶艺表演。1998年9月28日,何天、宁玉灵子在《云香茶曲》的歌曲谱下标明“本词、曲作者何天、演唱者宁玉灵子同意将涉及《云香茶曲》的著作权归属于厦门云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9月,厦门景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州乐园)成立了闽台茶文化馆,由宁玉灵子担任编导,徐慈雪、王芬、张丽娟等表演茶艺,包括厦门功夫茶、夫妻茶等节目。“厦门功夫茶”所用的背景音乐是古筝演奏的《云香茶曲》曲子。云香公司认为景州乐园未经许可使用《云香茶曲》及舞蹈进行营利性演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云香公司诉称:1998年6月原告云香公司指派《云香茶曲》词曲作者及编导宁玉灵子招收学员并组建了云香茶艺舞蹈表演队。以《云香茶曲》为主题词曲,宣扬原告的茶文化及品牌并获得成功,原告原计划将该舞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巡回演出以扩大原告云香公司的影响及品牌。但在厦门初演后不久,该舞蹈队即被被告景州乐园聘用在其台湾民族村进行茶艺表演,且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云香茶曲》及舞蹈进行营利性演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2)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景州乐园辩称:(1)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前,被告从不知道《云香茶曲》的词曲及舞蹈。(2)设在被告处的闽台茶文化馆中的茶艺表演是由被告属下的娜麓湾青年艺术队编排的免费表演,宗旨是弘扬闽台茶文化,介绍太极茗茶,因此不可能免费地宣扬原告云香公司的茶文化。况且原告云香公司的舞蹈队6名学员中一个受伤,二人结婚,去了一半已溃不成队,被告景州乐园何曾聘用其舞蹈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云香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底,柯少宁以何天为笔名创作了《云香茶曲》词曲作为原告云香公司形象歌曲,创意来源主要是根据茶叶特点、茶叶种类和原告云香公司的特点,以民歌作为歌曲的表现形式,该歌曲由宁玉灵子演唱。1998年6月宁玉灵子受原告云香公司的委托,赴新疆招收苏丽、潘静、张丽娟、王芬、徐明惠(即徐慈雪)等5人与福建龙海的姜秀花组成了云香茶艺表演队,由宁玉灵子担任编导进行茶艺表演。表演包括以《云香茶曲》音乐作为背景,以冲茶、饮茶等连贯动作为主要内容的整套舞蹈。该舞蹈包括了展示茶具、火煮山泉、乌龙进宫等16道茶序。1998年28日,何天、宁玉灵子在《云香茶曲》的曲谱下标明“本词、曲作者何天、演唱者宁玉灵子同意将涉及《云香茶曲》的著作权归属于厦门云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9月潘静发生车祸,苏丽、姜秀花打算回乡结婚,先后离开原告云香公司。不久,宁玉灵子、张丽娟、王芬、徐慈雪亦向原告云香公司申请辞职并获准,后于1998年9月20日到被告景州乐园工作。1998年9月被告景州乐园成立了闽台茶文化馆,由宁玉灵子担任编导,徐慈雪、王芬、张丽娟等表演茶艺,包括厦门功夫茶、夫妻茶等节目。开始时每天上、下午各演一场,1999年5月宁玉灵子离开后,茶艺表演时有时无,成为非固定演出项目。“厦门功夫茶”所有的背景音乐是古筝演奏的《云香茶曲》曲子。

      1998年9月22日,被告景州乐园由于增加了山水集胜园、闽台艺术馆等景点,经厦门市场物价局批准,门票由原来的每票20元调整为每票30元,但新增的景点均系不另收费。另据查明,1994年安溪县人民政府举办了安溪茶艺表演,内容包括“展示茶具”、“烹煮泉水”、“沐霖瓯杯”等16道冲、饮茶动作,上述动作与原告诉称的“舞蹈”动作相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云香茶曲》词、曲谱;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会员和作品登记部出具的关于柯少宁的笔名是何天的证明;

      ·1998年6月20日《厦门日报》、1998年6]22日《厦门商报》、1998年7月第14期《开元商会》、1998年7月18日《厦门日报》;

      ·被告景州乐园4份《职工登记表》;

      ·1999年8月30日、1999年9月10日、1999年9月25日原告云香公司提供的3盒录像带;1999年9月10日被告景州乐园提供的安溪茶艺表演录像带;

      ·《关于请求批准调整厦门景州乐园门票收费标准的报告》及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景州乐园门票价格的通知》;

      ·厦门景州乐园门票及有关照片;

      ·安溪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安溪茶艺(图片说明);

      ·张丽娟、徐慈雪、丁和平等证人证言;

      ·法院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柯少宁以何天为笔名于1998年5月底创作的《云香茶曲》,其从作品诞生之日起即享有该作品包括词曲部分的著作权。1998年9月28日何天以书面形式将《云香茶曲》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云香公司后,原告云香公司即拥有《云香茶曲》词曲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此后原告云香公司在社会上公开表演《云香茶曲》,且未作任何声明,因此,被告景州乐园使用《云香茶曲》进行营利性演出时,可不经原告云香公司的许可,但必须按规定向原告云香公司支付报酬。被告景州乐园在其闽台茶艺馆“厦门功夫茶”的表演中使用了《云香茶曲》的曲作品未向原告云香公司支付报酬,已侵犯了原告云香公司获得报酬的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茶艺表演为“不另收费项目”,但其收入已包含在被告景州乐园的门票中,因此应认定闽台茶文化馆的茶艺表演是营业性演出,被告景州乐园主张其茶艺表演系免费项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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