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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分别对相应部分行使著作权(四)信息编号:12402 查看次数:1007 发布时间:2011/9/9 9:13: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9:13: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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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载、摘编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报刊转载、摘编的付酬问题,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8月1日发布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应按这些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遇著作权人或者其地址不明,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机构,即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在报刊转载、摘编问题上还应注意报刊社刊登演绎作品时,除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外,还应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因为是对原作品的间接使用。本案中,《读者报》报社委托撰文作者易旭东将稿费转交李祥云,不符合报刊转摘作品的规定,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李祥云支付报酬。 【律师点评】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关于合作作品的含义,有意见认为,合作作品仅指合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可分离地体现在一个最终成果中的那些作品,即认为只有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可分离地融在一起形成的作品才算是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单独分出来,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这样的作品不能称为“合作作品”,而应叫“合成作品”。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根据日本1970,年《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作品是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著作物,其各人的贡献不能个别分离的利用。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时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样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合作一部小说,由甲出资,由乙、丙、丁执笔创作,则乙、丙、丁是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不是合作作者。如果乙只负责抄写等服务性活动而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那么乙也不是合作作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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