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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标识性用语的广告用语符合文字作品构成要件(二)信息编号:12396 查看次数:1195 发布时间:2011/9/9 9:03: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9:03: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原告皇城老妈酒店在店内使用的皇城老妈酒店的宣传手册封面的正中央有纵向排列的“皇城老妈”字样,“皇城老妈”四字为美术字体。原告当庭陈述该美术字体为四川省著名书法家刘云泉先生为原告专门书写。封面左下方有纵向排列的“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的字样。在该宣传手册封底的正中偏下部位有横向排列、分两行书写的“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此外,原告还在其店内发放皇城老妈酒店的介绍卡片及手提袋。手提袋一面标有纵向排列、分两列以美术字体书写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的广告用语;另外一面有纵向排列的“皇城老妈”字样,其字体与宣传手册一致。手提袋两面的底部均装饰有以古代人物生活为主题的版画。
原告皇城老妈酒店于2002年6月25日在《生活时报》上刊登的皇城老妈酒店的宣传广告上亦使用了“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的广告语。原告在庭后向法院提交的刘云泉于2002年9月29日书写的申明的主要内容为:“‘皇城老妈’作品系本人于1994年3月12日书写,……从书写之日起,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其他著作权,授予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行使……”。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三句广告用语;“皇城老妈”四字的美术字体;宣传手册及手提袋的版式设计。 2001年6月6日,被告皇蓉老妈火锅店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准成立,其经营范围为主营火锅。在经营过程中,被告对外发放了宣传手册、手提袋、介绍卡片等宣传材料。被告的宣传手册封面正中有“皇蓉老妈西便门店”的字样,其中“皇”、“老”、“妈”三字经庭审对比,与原告“皇城老妈”四个美术字中相对应的字在字体上完全相同。该宣传手册的封底正中偏下部位写有“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分……”的字样。宣传手册内页使用了“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的用语。被告的手提袋一面有纵向书写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字体及排列方式与原告手提袋相一致;另一面有纵向书写的“皇蓉老妈”四字,除“蓉”字外的其他三字的字体与原告的美术字体相一致。被告手提袋两面的底部亦装饰有与原告手提袋相似的版画图案,版画下方标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饮食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还标注了西便门店和郑州店的地址、订餐电话。被告在其店面悬挂的广告灯箱上使用了字体与宣传手册和手提袋相同的“皇蓉老妈”四字。被告在其介绍卡片上亦使用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分”的广告语。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至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施行之后,故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著作权法》。法院认为:(1)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三句广告用语,是原告为彰显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而在其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和长期使用的标识性用语,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原告要求保护宣传册及手提袋的版式设计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被告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分……”、“有空来皇蓉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广告宣传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赔偿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是最为常见的作品种类,书籍、报刊、书信、杂志登载的作品以及产品说明书等等,都是属于文字作品。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文字作品主要体现在纸张上,而在现代科技条件下文字作品还可以体现在唱片、胶片、磁带、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此外,以数字表现的某个时期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国民收入比较表,还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等,也都属于文字作品范畴之内。本案中,原告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及“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三句广告用语,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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