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一)


信息编号:12391 查看次数:931
发布时间:2011/9/9 8:53: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9 8:53: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中国水泥》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371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58号


      案由概述:

      《中国水泥》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编辑和出版者。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的制作者和发行者,2000年1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更名为《中文期刊数据库》(简称《数据库》)。维普公司的《数据库》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中国建材装备》杂志所载文章中的若干篇。《中国水泥》有限公司认为维普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中国水泥》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社,2002年11月变更为现名。《中国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编辑和出版者,维普公司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的制作者和发行者,2000年1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更名为《中文期刊数据库》(简称《数据库》)。维普公司的《数据库》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中国建材装备》杂志1燮尧〕年第1-6期所载145篇文章中的130篇251页,共522080字,该杂志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也一并被原样收录。《数据库》使用《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文章量占《中国建材装备》杂志1999年第1-6期所载文章的89.7%。

      2000年4月,重庆市版权局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对维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期刊刊载文章汇编制作成《数据库》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维普公司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处理版权事宜。2000年5月16日,维普公司与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签订著作权委托书,委托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全权处理其著作权事宜。2000年12月4日,维普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签订《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约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许可维普公司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维普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同年12月26日,维普公司以支付版税的名义向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电汇411999元。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于2000年12月18日、2001年1月10日查缴维普公司的《数据库》光盘共计44600张。

      一审审理期间,经审计,维普公司销售《数据库》光盘及《数据库》的其他相关产品所开出的发票都标示为“数据费”,2000年9月-2001年6月共计获利(毛利)1527148.31元。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水泥》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编辑者,对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中国建材装备》杂志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编辑作品,《中国水泥》有限公司是该杂志的著作权人。维普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将《中国建材装备》杂志1999年第1-6期的145篇文章中的130篇共3131480字扫描录入制作为《数据库》光盘,使用量占所载文章的89.7%,侵犯了《中国水泥》有限公司编辑作品著作权。

      维普公司在制作《数据库》光盘的同时,亦将《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一并原样收录,使得《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文章被维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无偿占有了《中国水泥》有限公司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构成对《中国水泥》有限公司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维普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中国水泥》有限公司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因此维普公司即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本案系争事实发生后补充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仍不能视为已经获得《中国水泥》有限公司的许可。

      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编辑作品的付酬标准为每千字3-10元”的规定,鉴于维普公司同时应支付《中国水泥》有限公司因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被侵权的损失,对《中国水泥》有限公司要求维普公司赔偿10000元的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中国水泥》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20元亦应由维普公司承担。

      依据1991年《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判决:

      一、维普公司停止对《中国建材装备》杂志的复制发行;

      二、维普公司赔偿《中国水泥》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