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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


信息编号:12386 查看次数:928
发布时间:2011/9/8 9:47:51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47: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确定整体责任。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整体责任,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形式,依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地下工作物侵权、建筑物及其地上侵权、法定代理人侵权、法人的工作人员侵权、雇佣人侵权、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等,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整体责任。确定以上整体责任,应当按照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要求,确定责任的有无乃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

      确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整体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从共同危险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有共同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应举证证明全体行为人无过错,证明成立者,不承担共同责任;只证明其中一个或数人无过错者,不能免除责任。不能证明全体行为人无过错者,即可确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整体责任。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共同危险行为亦可成立。

      确定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做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在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共同加害人责任分担的基本要求是,视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份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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