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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信息编号:12385 查看次数:1055 发布时间:2011/9/8 9:47: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47: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案焦点】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的规定,这里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概念,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保障其赔偿权利的实现。有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是一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数人共同致人损害,较之于单独致人损害,对受害人的危害更重,因而应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在共同侵权中,因各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难以确定,或损害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应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行为形成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确认这种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简便易行,举证负担较轻,请求权的实现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难以确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没有足够的财产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五)、(六)项规定: 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一、盗版图书的制作者与销售者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具有以下重要特征:(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配责任份额。共同加害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行为求偿。(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二、单纯出租场地的商家不是销售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参与盗版图书销售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商家是否属于盗版图书的销售者十分关键。一般情况下,购书小票可以作为图书买卖关系成立的凭证,但是,本案中由于存在租赁关系,使得销售者的身份更为复杂一些。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东方广场公司不是图书的销售者,而是租赁场地给图书销售者的商家。原因在于:(1)东方广场公司是出租、物业管理为主业的企业;(2)图书销售者为北京紫音苑书刊经营部,东方广场公司只是提供场地租赁服务;(3)东方广场在销售小票盖章的行为不是为确认买卖关系成立;(4)单纯盖章的行为并不能导致普通消费者对直接销售者到底是谁的判断。既然东方广场公司不是盗版图书的销售者,作为单纯的租赁场地提供者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就无须就盗版图书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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