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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都具有可转让性。


信息编号:12351 查看次数:1105
发布时间:2011/9/7 10:42: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0:42: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实际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一样都具有可转让性。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转让都作有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可以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未对著作中财产权利的转让做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允许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以适应著作权人的多种需要。2001年《著作权法》增加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已没有争议,第三章的章名“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改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并删掉了原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的不当规定,增添了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文。

      本案中,邓立言与今日园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邓立信代表全体作者将上述教材的著作稿、配套教参及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归属今日园丁公司,期限为十年;今日园丁公司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同各出版社合作出版并向全国发行;今日园丁公司亦有权选择出版社印制该书。2000年4月25日,邓立信又与今日园丁公司就上教材的修订版本签订了协议,约定该教材与修订版教材的著作权在十年协议期内归属今日园丁公。因此,应当认定今日园丁公司对于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关于著作权许可协议

      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中规定了著作权使用期限,超出期限使用,需承担责任。图书出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一种方式。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著作权许可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其并不因此而成为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如合同约定以中文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小说,出版权为十年,则出版人不能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或在中国大陆境外,或十年以后出版同一部小说,任何超越约定的行为都必须重新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经许可外,凡是使用他人的尚未进人公有领域的作品,要取得他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中的某项权利,均应与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要求,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可以除外。根据使用作品的不同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各类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为保证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的特点,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如著作权人只许可出版社在甲国出版发行其作品,则出版社不能去乙国出版,也不能将其在甲国出版的作品输出到乙国去,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由于续订的次数没有限制,故事实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能够达到无限期的效果。.但每次合同期满时,权利回复到著作权人手中,著作权人享有是否续订的决定权。这实际上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一项措施。

      本案中,今日园丁公司与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今日园丁公司将专有出版权转授予科学出版社,期限为自1999年9月1日起2年。2001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科学出版社应在2001年9月后停止对涉案教材的出版、发行行为。科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出版、发行涉案《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未经今日园丁公司许可,构成了对今日园丁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今日园丁公司对涉案教材的著作权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取得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律师点评】

      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杭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杭第三人的侵犯。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就一部小说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人,也可以将其不同文字的翻译权转让给不同的人,还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区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转让他人。在我国早期的政府文件中,曾明文禁止著作权一次卖绝的做法。卖绝,即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做法。但是,目前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人卖绝自己的著作权。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无权禁止这样做,比如,民乐大师刘明源的名曲《喜洋洋》就通过拍卖,把该曲的著作财产权一次卖绝。

      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通常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在实践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总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权问题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著作财产权被转让以后,与行使该项著作财产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由原著作权人用尽。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保障转让的公平与真实合法,我国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要求转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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