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编号:12349 查看次数:1031 发布时间:2011/9/7 10:40: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0:40: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今日园丁公司与《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的主编之一邓立言签订了该书的著作权许可合同,鉴于科学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书全体作者对此持有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今日园丁公司对《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科学出版社依据其与今日园丁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了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鉴于该出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科学出版社应在2001年9月后停止对涉案教材的出版、发行行为。科学出版社提供的有今日园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计价清单上反映出印制的图书均为《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的下册,其印制时间虽在2002年1-2月间,但今日园丁公司关于该批教材系考虑到2001-2002学年下半学期学生使用教材的连续性而许可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采信。科学出版社仅以上述证据证明双方在出版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事实上的许可出版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科学出版社提交的汇款证据虽表明汇款时间在2002年6月以后,但今日园丁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系双方履行合同期内的结款行为,科学出版社亦认可此笔款项中不涉及该批涉案教材。因此,科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出版、发行涉案《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未经今日园丁公司许可,构成了对今日园丁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今日园丁公司对涉案教材的著作权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取得的只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对其要求科学出版社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今日园丁公司现无法查清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教材的实际印数,其要求按有关法律规定酌定本案赔偿数额应予支持。法院将考虑科学出版社的实际获利情况以及双方对许可出版、发行涉案教材中关于分享盈利方面的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综上,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科学出版社未经今日园丁公司许可,不得出版、发行《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 二、科学出版社赔偿今日园丁公司损失147060元; 三、驳回今日园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科学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教材是由多位作者合作编写完成的,邓立言并未参与创作,也未得到全体著作权人的授权,故今日园丁公司不能据其与邓立言签订的协议主张对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专有使用权等权益,原审判决在此问题上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在科学出版社与今日园丁公司的图书出版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考虑到教材使用的连续性,双方协商继续执行原合同,故科学出版社出版涉案教材并不构成对今日园丁公司的侵权;今日园丁公司起诉称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五本教材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未涉及整套教材中的其他教材,原审判决判令科学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发行整套教材是不对的;原审判决判令科学出版社支付给今日园丁公司的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由今日园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今日园丁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科学出版社与今日园丁公司在1999年5月即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今日园丁公司将《小学信息技术》、《中学信息技术》教材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转授予科学出版社,在为期两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科学出版社从未对今日园丁公司是否拥有该套教材的著作权质疑过,也依约出版了该套教材;今日园丁公司在与科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之前,与该套教材主编邓立言签订了协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其亦提交了全体作者对其与邓立言所签协议予以认可的证明,该证明虽尚缺两位作者的亲笔签名,但这两位作者已通过电话授权他人代签,且他们不能亲自签名亦有合理解释,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今日园丁公司是否已获得涉案教材的著作权,应由科学出版社负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科学出版社未举证证明涉案教材的作者对今日园丁公司与邓立言所签协议存有异议,并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今日园丁公司对涉案教材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的权利,是正确的。科学出版社关于原审判决对此问题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科学出版社关于今日园丁公司并未获得涉案教材著作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科学出版社在合同期满且未续约的情况下,无权继续出版发行该套教材。科学出版社在2002年1-2月间出版《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下册,虽事后得到今日园丁公司的认可,但不能据此推断出今日园丁公司许可其继续出版《小学信息技术》和《中学信息技术》教材下册;科学出版社于2002年10月24日向今日园丁公司支付的127742.20元并不包括2002年6月出版涉案教材向今日园丁公司支付的费用,其无证据证明此次出版已取得今日园丁公司的许可。故科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今日园丁公司对涉案教材享有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为科学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科学出版社关于其与今日园丁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出版关系,其出版涉案教材并不侵犯今日园丁公司的著作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