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信息编号:12343 查看次数:1081
发布时间:2011/9/7 10:32: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0:32: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关于发表权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件作品完成产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为行使了发表权。作者不可能对同一作品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通常作者不可能在将其他财产权转让出去的情况下,自己还保留发表权。(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专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也不可能继承。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著作权继承人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著作权无人继承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作者生前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作者生前该作品尚未发表的,推定作者已经行使发表权;作者生前已经将作品的原件之物权转让给他人的,由于展览权已随着物权转移,作者的发表权也已行使完毕,法律不禁止作品因行使展览权而发表。(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比如一张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一张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该当事人的肖像权问题。作者要发表这类作品,都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否则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发表作品并获得报酬。作品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也可以是朗诵、讲授等。如果未经作者的许可或授权而擅自发表其未公开的作品,则构成对作者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侵权者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署名权

      署名权只能适用于那些有可能署名的作品,如文字作品等。有些作品,如口头作品,则只能表明作者身份而无法署名。当然,表明作者身份也是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在作品上署名的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独立作品的作者有权独自署名,合作作品的作者有权在作品上共同署名。我国《著作权法》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特别规定,但它们的署名权仍属于作者。如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仍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

      (三)关于作品修改权

      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这里所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作者在认为作品发表条件尚未成熟时,必然要修改其作品,即便是已发表的作品,作者亦有权修改,事实上,修改权更多的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对作品的修改,可以在原作上直接进行,如美术作品的修改。但一些文字作品在出版发行后,除非再版,否则难以对其进行直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或者论文来补正自己的观点。此外,作者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