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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信息编号:12329 查看次数:1317 发布时间:2011/9/7 10:08: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0:08: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案焦点】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某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权。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因此属于著作人身权。与此同时,著作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比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的财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以及标记的组合。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均对商标作了界定,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体现了国际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认识。商标具有如下功能:(1)认知功能: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于一企业与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区别性;(2)品质保证功能:以相同的商标表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3)广告功能:商标是一种典型而又有效的广告工具。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奉行注册在先的原则,即商标权的取得根据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任何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限制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 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1991年《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理分析】 一、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修订前《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修订后《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什么条件,各国的历史传统是不一样的,法律要求也不同。就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来说,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实质条件是法律对某一智力成果是否可以成为作品的实质性的要求。某一智力成果能够成为作品,从而取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首要性的前提条件,是该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品完成之后,不附加其他条件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还是需要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者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够获得著作权,这里涉及的就是著作权产生的形式条件。目前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够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就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我国著作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著作权制度与专利、商标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登记的特点。这既有利,也有弊。有利之处在于权利取得的方式比较简单,作者一经完成作品,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作品的权利,不再需要其他纷繁复杂的权利获得程序,这显然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不利之处在于,作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而知识产权信息存在的无形性与消费的共享性都使得知识产权极易被他人侵占,由于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也未经公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地保护作者的权利,仍然是个问题。 本案中,被告委托风驰公司设计企业标志,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对协议进行过协商和修改,虽因未协商一致而没有签订正式协议,原告李亚楠独立设计完成了“基业标志图案”,因此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尽管该作品并未登记,也没有公开发表,这些均不影响著作权的效力。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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