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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信息编号:12322 查看次数:1289
发布时间:2011/9/7 10:00: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10:00: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罗耀先自1987年8月-1992年4月在顺德二轻工业总公司(后称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担任英文翻译。1990年5月,被告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广东省石油用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新境界设计所为其商标设计出“万家乐-MUGALA”的特有名称文字对应万家乐的中文含义,但不获采纳。由于原告曾为多个单位翻译和设计过完美的英文名称,对此很有经验。1990年6月,原告以创新意念,把“万家乐”商标对应使用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并以提合理化建议的方式,向被告推荐自己的作品,希望能采用于万家乐商标,但不获被告采纳。1992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被告自1998年初把原告提议的“万家乐-MACRO”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等广为使用。原告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万家乐-MACRO”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争议的主要内容:(1)万家乐-MACRO是否属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权。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和被告质证如下:

      ·证据一、全国科技翻译人员名录,用以证明罗耀先是英语翻译人员。被告无异议。

      ·证据二、工作证。载明:单位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姓名罗耀光,职别翻译。被告无异议。

      ·证据三、商标总汇。载明:万家乐牌的注册商标为万家乐+WANJIALE+图形。被告无异议。

      ·证据四之1.新“万家乐”企业形象总体设计文案。载明:设计人新境界设计所,时间1990年5月,其中内容之一是新“万家乐”商标视觉识别系统设计,以英文“MUGALA”定位。被告无异议。

      ·证据四之2.信函。载明:标志设计改用MECCA,因旧字AMACRO太普通,必有其他人已使用,并附上几款设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

      ·证据五、关于万家乐集团公司标志设计看法。用以证明原告于1991年2月1日向被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建议被告商标译成MACRO。被告1称公司总经理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过该证据。

      ·证据六、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简介彩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原告独立创作的。

      ·证据七之1.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彩册,封面印有MACRO字样。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七之2.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告,印有万家乐+图形+MACRO,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七之3.照片集,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八、广东万家乐集团财务公司简介彩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九、证明。被告无异议。

      ·证据十之1.李华诚(原系被告单位员工)证明。载明: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1991年出版该集团公司的简介彩册,该彩册由罗耀先独立完成,文内及封面使用的MACRO一词的创意及翻译是由罗耀先提供,设计样式稿呈总经理李少权审定等,时间1999年6月1日。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MACRO一词不是原告独立创作的,且李少权没有收到这些材料,该证据与事实不符。

      ·证据十之2.左大壮(原系被告单位员工)的证明。载明:1990年6月,罗耀先提出“万家乐”三个中文字用“MACRO”一词来演绎,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1991年出版该公司的彩色简介的全部内容的英文翻译全部由罗耀先独立完成,并提供他创意的MACRO名称等,时间是1999年6月12日。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MACRO一词不是原告独立创作的,且李少权没有收到这些材料,该证据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MACRO是英语中固有的单词,其含义亦有固有的,该词源于公知、公有领域,不属原告原创的作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提议的“MACRO”在读音、寓意、形态上等与“万家乐”巧妙结合,有一定的新意,且原告付出一定的劳动,被告可给予适当的补偿。由于原告没有该项诉讼请求,故法院不予处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耀先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一审判决后,罗耀先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万家乐-MACRO”这一中英文对应组合和该组合中的“万家乐”特有英文译名MACRO是上诉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它们不是世界上固有存在的,也不属公知公有领域,而是上诉人将创意性文字翻译与抽象艺术意念设计相结合创作出来的,MACRO是Macro Applausefrom Customers Resound On以及Massive Ace Chinese Realm Oriental等英文的缩略语,其含义是“不断来自用户的数量巨大的称赞”、“东亚技术王国中国的优质产品及规模企业”等等,这是独创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2)上诉人在1991年率先将前述作品善意应用于宣传彩册,使作品首次以印刷形式公诸于众。被上诉人随后接连不断地使用该作品,并一直使用至今申请注册了新商标。被上诉人使用该作品未经上诉人许可,已构成对上诉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包括:(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万家乐-MACRO”这一特有名称中英文对应组合和该组合中的“万家乐”特有英文译名MACRO的著作权。(3)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4)上诉人保留向被上诉人索赔的权利。

      万家乐公司答辩认为:MACRO是英文单词,源于公知公有领域,不是罗耀先独创的,不属《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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