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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告提交的《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


信息编号:12319 查看次数:1075
发布时间:2011/9/7 9:57: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57: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1999年底,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了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套12枚,每枚单价1.2元,每套中有5枚使用了原告《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中的剪纸图案,分别为:12之7喜鹊登梅(书中“四季窗花一冬祥”)、12之8喜从天降(书中“喜从天降”,被告将原画面横向拉伸,并将画面中的蜘蛛覆盖)、12之10吉庆有余(书中“鱼戏莲”,被告并将画面横向拉伸,并将画面中的莲覆盖)、12之11五福捧寿(书中“五福捧寿”,被告将画面横向拉伸)、12之12梅开五福(书中“梅开五福喜上眉梢”,被告将画面倒置并横向拉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国家邮政局提交了《中国剪纸》、《山西剪纸大观》、《孝义县民间剪纸集》等著作中的剪纸图案,用以证明原告郭宪的剪纸图案没有独创性。但被告提交的这些剪纸图案中,没有与本案争议的五幅剪纸相同的图案。另查明:国家邮政局将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中涉及本案五幅剪纸图案的明信片缩印制作成钥匙链,作为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五等奖奖品向获奖者发放。

      原告提交了2000年2月22日《生活时报》、《人民日报》、《参考消息》、《经济日报》及2000年3月7日《北京日报》的有关报道,用以证明被告共发行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2.0532亿枚。该证据载明:国家邮政局发行的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共2.0532亿枚,以每100万枚为一个开奖组,每一开奖组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0名,四等奖2000名,五等奖10万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提交了国家邮政局的相关文件用以证明其共发行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800万套,每套为12枚,共9600万枚,其中涉及本案争议的五幅剪纸图案的有4000万枚。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以每100万枚为一个开奖组,每一个开奖组设五个奖级,奖品分别价值:一等奖1名,奖品税前价值5000元,税后4000元;二等奖30名,奖品价值税前1000元,税后800元;三等奖500名,奖品价值税前250元,税后200元;四等奖2000名;奖品价值税前125元,税后100元;五等奖10万名,奖品价值税前1.25元,税后1元。被告发行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邮资成本为每枚0.6元,印刷成本为每枚0.145元,发行成本及广告成本不详。被告提交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的核算说明显示,被告发行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获利为-738.4万元。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有原告提交的《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

      ·2000年普通型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钥匙链、相关报纸报道;

      ·被告提交的国家邮政局文件局票函[1999]33号;

      ·国邮[1999]402号、646号;

      ·《中国剪纸》;

      ·《山西剪纸大观》;

      ·《孝义县民间剪纸集》;

      ·国家邮政局司部发文局计财企[2000]7号及当事人陈述。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本案争议的五幅剪纸图案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应认定郭宪是这五幅剪纸作品的作者;(3)五幅剪纸作品是原告郭宪运用民间剪纸技法,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属于世代相传、没有特定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国家邮政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郭宪对这五幅剪纸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被告发行的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及制作的钥匙链的发行数量、时间、地域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正常的作品许可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家邮政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郭宪美术作品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行为;

      二、被告国家邮政局自本判决生效后13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郭宪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国家邮政局承担;

      三、被告国家邮政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究经济损失人民币1926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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