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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民间技法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信息编号:12318 查看次数:1156
发布时间:2011/9/7 9:56: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56: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运用民间技法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郭宪诉国家邮政局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48号


      案由概述:

      1997年12月,郭宪编著出版《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该书以图、文相兼的形式介绍了中国的民间剪纸艺术,其中的第2章-第8章的剪纸图案大部分为本书作者郭宪所作。1999年底,国家邮政局出版发行了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套中有5枚使用了原告《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中的剪纸图案。郭宪认为国家邮政局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美术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郭宪诉称:2000年初,其发现被告国家邮政局未经原告许可,抄袭、盗用原告于1997年3月出版的著作《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中的五幅剪纸作品,用在被告独家专营的2000年《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装帧及奖品——钥匙链上。被告在使用该五幅作品时,又任意篡改作品的名称、图形和寓意,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这五幅作品分别为:“喜从天降”、“四季窗花一冬祥”、“梅开五福喜上眉梢”、“鱼戏莲”、“五福捧寿”。被告方以营利为目的,抄袭、盗用原告上述作品,并歪曲篡改作品名称、图形、寓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2)在全国性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

      被告国家邮政局辩称:

      1.该五幅作品在《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中作为图例出现,没有署名,不能认定五幅作品是被答辩人的作品。在该书后记中,郭宪写道:“本书二至九章中的百余幅剪纸作品,多为本人近年来的教学示范积累……”其中“多”未明确指明是郭宪的创作作品的积累还是其所搜集的民间作品的积累,故不能证明该书中未署名的剪纸作品均为郭宪个人的作品;

      2.该五幅剪纸作品具有民间性,属民间作品范畴,其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排除了民间作品的适用。剪纸艺术是伴随民俗活动而产生和发展的,剪纸作品世代相沿,在延续继承中不断丰富和创新。每一幅剪纸作品都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增删修改而成,久而久之,形成了地方风格,无法界定原作者。由于民间剪纸作品在题材、设计、手法等方面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套路,难以界定某一特定作品的“独创性”,而且每一幅民间剪纸作品都是难以计数的民间艺人的创作积累,故剪纸作为民间艺术作品,其保护不适用《著作权法》。具体到本案涉及的五幅剪纸作品,都取自民间传统剪纸题材,都采用了传统的剪纸手法和设计方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符合民间作品的特点,应属民间作品范畴;

      3.答辩人在明信片上使用该五幅作品是以弘扬民族文化为目的,并无营利事实,不构成侵权。答辩人担负着国家邮政通信的法定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1991年底开始发行有奖明信片,其目的是为公民提供通信便利,引导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增加节日喜庆祥和气氛。在发行过程中,在明信片上印制民间艺术作品可以起到弘扬我国民间传统艺术文化的作用。明信片作为一种通信工具,其使用价值在于提供通信便利,不论在明信片上是否印制图案也不论印制何种图案,都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况且答辩人印制发行2000年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并无营利事实。

      综上,答辩人使用该五幅作品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

      1997年12月,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郭宪编著的《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该书以图、文相兼的形式介绍了中国的民间剪纸艺术,其中的第2章-第8章的剪纸图案大部分为本书作者郭宪所作,第9章民间剪纸欣赏多为他人作品。该书中第53页图18为“四季窗花一冬祥”,原图尺寸为60cm×55cm;第56页图25为“福寿大全喜从天降”,原图尺寸为13.5cm×14cm;第57页图26为“梅开五福喜上眉梢”,原图为正圆形,直径27.5cm;第72页图47为“鱼戏莲”,原图为正圆形,直径54cm;第122页图107为“五福捧寿”,原图为正圆形,直径36cm。对上述五幅剪纸图案,原告郭宪当庭出示了原件及照片。在《中国民俗吉祥剪纸》一书郭宪撰写的后记中载明:“……本书初稿于1994年完成,撰写过程中参阅了有关资料,新编入的第九章民间剪纸欣赏,部分取自《民间剪纸精品鉴赏》(吕胜中著)……本书二至九章中的百余幅剪纸作品多为本人近年来的教学示范积累,基本保持了我自己的风格,融汇了我对剪纸艺术的理解和追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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