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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者的著作权自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信息编号:12317 查看次数:1281 发布时间:2011/9/7 9:55: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7 9:55: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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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毛泽东手书诗词《沁园春·雪》首先应作为文字作品而享有著作权,而且该作品由毛泽东以其独有的毛体书法书写而成,该诗词中文字的表现形式因其具有独特的线条而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阚志一将毛泽东手书诗词《沁园春·雪》中的文字制作为贴金立体凸字,虽然文字由平面形式转为立体形式,但文字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独特的线条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改变,只是以立体文字的形式再现了毛泽东的该书法作品。该行为是对毛泽东书法作品所进行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演绎作品,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至于该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对毛泽东著作权的侵犯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作品是工艺美术作品的上诉理由,工艺美术作品应首先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复制行为不产生工艺美术作品。 二、关于金英马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是金英马公司在《黑洞》中出现上诉人阚志一以贴金立体凸字制作的毛泽东手书诗词《沁园春·雪》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对于作品享有著作权,亦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的存在才能出现行为人侵害著作权人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没有合法著作权的存在,自然无从谈起侵权。本案中,由于阚志一该制作行为未产生新的作品,因此金英马公司该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 三、关于上诉人阚志一提出的物权请求 本案中,上诉人阚志一提出了物权请求,即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使用上诉人的上述物品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应当指出的是,本案的一审诉因属于侵犯著作权,而在二审的过程中上诉人又提出了侵犯财产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财产权虽然同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分别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不同类别。侵犯财产权的侵权对象为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等,主要指的是有形财产。而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则是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所提出的诉讼标的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其在二审提出的该理由超越了原审诉讼标的,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是正确的。如果上诉人阚志一坚持认定对方侵害自己的财产权,那么完全可以另案起诉,其诉因则为侵犯财产权纠纷。 【律师点评】 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演绎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表现形式: (一)改编 所谓改编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例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将童话改编为动画片等等。改编还可以是对音乐作品的改编,例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改编作品保持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也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 (二)翻译 所谓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例如将汉字作品翻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翻译为另外一种语言,但是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在这个过程中,翻译者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翻译者应当享有著作权。 (三)整理 所谓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结果加工、梳理,使其成为可阅读的作品。整理已有作品的目的在于公众易于阅读,整理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在上述这些演绎形式中,都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基于原作品基础之上,演绎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形成了新的作品,演绎者的著作权自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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